2022-06-09 15:09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作者:俠名 | [資訊]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
中國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延安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延銀保監罰決字〔2022〕1號、2號)顯示,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存在銷售誤導的違法違規事實。高蘭對前述違法違規事實負有責任。
延安銀保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對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罰款10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高蘭警告并罰款1.5萬元。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 嚴重的,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原文:
《電鰻快報》
熱門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