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23 14:53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作者:俠名 | [資訊]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上述問題導致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23日訊 國盛金控(002670.SZ)昨日晚間發布關于收到江西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公告顯示,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西監管局下發的《關于對國盛金融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4〕13號)、《關于對李娥、吳艷艷、劉公銀、劉詳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4〕14號)(以下合稱“《決定書》”)。
經查,國盛金融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業務收入確認不規范。國盛金控子公司國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2020年至2022年期間保薦業務收入未嚴格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有關規定進行計量,導致公司收入確認出現差錯,上述期間差錯金額分別為413.67萬元、212.53萬元、87.93萬元,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四條、第五條規定。
二、商譽減值測試信息披露不充分。公司2022年年度報告未充分披露商譽減值測試的過程與方法、流動性折扣率等關鍵參數變更及其確定依據等,不符合《會計監管風險提示第8號——商譽減值》第一條第(四)項規定。
三、公司治理不規范。公司第四屆董事會提名委員會第四次、第五次會議提名程序執行不到位,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不規范,內部控制相關制度不完善,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會公告〔2018〕29號)第三十八條、《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5號——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證監會公告〔2022〕17號)第五條、第七條規定。
上述問題導致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江西證監局決定對國盛金控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國盛金控應高度重視上述問題,強化公司內控治理,提高規范運作水平,并于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江西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公司時任董事會秘書李娥、財務總監吳艷艷,現任董事會秘書劉公銀、財務總監劉詳揚對上述相關問題負有責任,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江西證監局決定對李娥、吳艷艷、劉公銀、劉詳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國盛金控表示,公司及相關人員收到《決定書》后,高度重視上述問題,將嚴格按照江西證監局的要求,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面梳理,深刻反思并吸取教訓,認真進行整改,并在期限內向江西證監局提交整改報告。公司將引以為戒,切實加強公司及相關人員對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學習,不斷提高履職能力,進一步提升公司財務核算和規范運作水平,加強信息披露質量,切實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推動公司健康、穩定、高質量發展。
《電鰻快報》
熱門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