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26 09:30 | 來源:覽富財經 | 作者:俠名 | [產業]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7月24日晚間,時空科技(605178.SH)發布公告稱,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楊耀華先生與周蕾女士已通過協議方式辦理解除婚姻關系手續,楊耀華將其持有的約476.41萬股股份(占上市...
7月24日晚間,時空科技(605178.SH)發布公告稱,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楊耀華先生與周蕾女士已通過協議方式辦理解除婚姻關系手續,楊耀華將其持有的約476.41萬股股份(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4.8%)分割至周蕾名下,股份市值超5000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上半年,已有上海滬工、雙一科技、銘利達、可靠股份等多家上市公司均發布了大股東離婚的公告。其中,上海滬工實際控制人離婚涉及的股份市值高達數億元。據不完全統計,2023年A股市場共有29家上市公司董事長選擇離異。
對于上市公司天價離婚案,有人戲稱“A股不相信愛情”,也有人質疑上市公司實控人通過“技術性離婚”變相減持。為此,證監會也發聲,上市公司大股東等“關鍵少數”,不得以離婚等方式規避減持限制。
時空科技股東“離婚”前曾減持1300萬
今年以來,A股市場已經出現多起離婚案例。
最近發生的是時空科技,該公司發布公告稱,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楊耀華先生與周蕾女士通過協議方式辦理解除婚姻關系手續,并就股份分割事項做出安排。
根據《離婚協議》,楊耀華將其持有的約476.41萬股股份(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4.8%)分割至周蕾名下,按照最新收盤價計算,此次變動涉及的股票市值超過5000萬元。
據了解,此次權益變動前,楊耀華持有公司1191.326萬股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12%,周蕾在本次權益變動前未持有公司股份。權益變動后,楊耀華持有公司714.9183萬股股份,約占公司總股本7.2%;周蕾持有公司476.4077萬股股份,約占公司總股本4.8%。
需要注意的是,在“離婚”分割股權之前,時空科技持股5%以上股東楊耀華還曾經減持公司股份。根據該公司6月份發布的公告,楊耀華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累計減持公司股份99.25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1%,減持總金額達到1301.9萬元。
此前,時空科技發布了2024年半年度業績預虧公告。報告期內,該公司實現歸母凈虧損6700萬元至8200萬元,與上年同期相比,仍未虧損。并且,該公司已連續3年虧損。
今年A股再現多起離婚案例
事實上,今年因離婚分割股權的案例并不少見。
7月12日晚間,上海滬工(603131.SH)發布公告稱,公司控股股東舒宏瑞與股東繆莉萍已達成離婚訴訟調解。舒宏瑞應于2024年7月30日之前將其持有的公司約3970.75萬股股票過戶至繆莉萍名下。通過測算,上海滬工實控人的離婚“分手”費用不菲,股票市值高達數億元。
此前的6月份,雙一科技(300690.SZ)發布公告稱,公司實際控制人國紅梅女士與王慶海先生已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根據離婚協議,國紅梅將其直接持有的公司約86.26萬股(占公司總股本0.52%)無限售流通股A股轉至王慶海名下。股份分割后,國紅梅持有公司股票約91.55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約0.55%),王慶海持有公司股票數量86.26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約0.52%)。
銘利達(301268.SZ)2月發布公告稱,公司實際控制人陶誠先生和盧萍芳女士協商,陶誠擬將其直接持有的公司1087.488萬股股票分割過戶給盧萍芳。公告顯示,該權益變動為公司實際控制人解除婚姻關系進行財產分割所致。
此外,可靠股份(301009.SZ)公告稱,公司實際控制人金利偉先生和鮑佳女士經友好協商,已辦理解除婚姻關系手續。金利偉將登記在其名下約7919.07萬股股票(占總股本約29.13%)分割過戶給鮑佳。
可以看出,上述公司今年都發生了實控人離婚的情況,并且這些股東均對股份分割事宜做出了相應的“安排”。
據不完全統計,去年就有29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長選擇與配偶“分道揚鑣”,包括三六零(601360.SH)、捷榮技術(002855.SZ)、巨人網絡(002558.SZ)等知名上市公司。下圖是2023年上市公司董事長離異情況的匯總:
應為“技術性離婚”設門檻
A股上市公司頻現“離婚案”,市場關于“技術性離婚”的討論再次甚囂塵上。
通常來說,“技術性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非因感情確已破裂而協商一致的離婚,而是以離婚方式達到規避住房限購、禁業政策、股份減持規定、逃避債務等目的。
法律人士表示,要從法律層面認定“技術性離婚”存在較大困難。由于離婚涉及個人隱私等問題,對于大股東、董監高離婚目前尚缺乏強制披露的相關規定,即使披露,外界也無法判斷真實性。只有在大股東、董監高離婚時通過非交易過戶的方式分割股份,或者導致股份發生重大變化影響公司實際控制人認定的情況下才需要依法進行信息披露。
針對諸多亂象,證監會此前也做出回應,上市公司大股東(即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股東)、董監高作為“關鍵少數”,在公司經營發展、治理運行中負有專門義務和特殊責任,不得以離婚、解散清算、分立等任何方式規避減持限制。
業內人士建議,從監管層面來說,應為“技術性離婚”設置條件。比如要求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離婚后一段時間內不得減持公司股份,或者減持股份數量不得超過一定比例。此外,還要加強對通過離婚減持股份行為的審查力度,以及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進一步完善社會公眾及投資者的監督渠道等。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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