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08 14:15 | 來源:中國網財經 | 作者:俠名 | [資訊]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在上述背景下,金融監管總局結合金融租賃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和貨幣經紀公司等五類非銀機構實際情況,對適用公司治理、關聯交易和資本管理...
中國網財經10月8日訊 日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金融監管總局)發布《關于部分非銀機構差異化適用公司治理等相關監管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非銀行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非銀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按照監管規定要求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完善關聯交易管理機制、持續增強資本管理能力、提升內部管理水平、著力健全風險管理長效機制。
在上述背景下,金融監管總局結合金融租賃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和貨幣經紀公司等五類非銀機構實際情況,對適用公司治理、關聯交易和資本管理等現行規定作出適當調整。
記者了解到,由于非銀機構在功能定位、業務模式、風險外溢性等方面與商業銀行有較大差異,盡管已出臺的公司治理、資本管理等監管法規制度中均規定非銀機構參照執行,但未明確執行標準。
對此,金融監管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為明確非銀機構適用公司治理、資本管理等監管法規的具體標準,實施精細化監管,切實提高金融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金融監管總局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按照風險為本、問題導向、實事求是的原則,研究制定了《通知》。
《通知》內容主要包括:一是對于同一股東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合計全資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非銀機構,不強制要求董事會人數最少為五人。二是對于股權較為集中的非銀機構,對同一股東及其關聯方提名的董事數量占比,不限制在三分之一以下,并可結合實際合理確定獨立董事、外部監事的人數。三是在有效保障全體主要股東的董事、監事提名權的基礎上,不限制其再提名獨立董事、監事。四是允許未上市的非銀機構不設置董事會秘書。五是建立符合非銀機構業務經營特征的關聯交易監管規則。六是適當調整部分資本管理規定,以契合非銀機構的經營特征和風險水平。
對于金融監管總局對上述規定作出適當調整原因,該負責人表示,與商業銀行股權相對分散不同,非銀機構股東數量相對較少,股權較為集中,很多非銀機構的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高于50%,股東數量不到5名,實踐中很難做到由不同股東分別提名董事、監事。非銀機構也不直接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經營融資租賃、消費金融、汽車金融、貨幣經紀等特定領域或聚焦服務企業集團成員單位,風險外溢性相對較小。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通知》在充分保障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允許非銀機構結合實際、建立簡單有效的公司治理機制,這也有助于降低公司治理成本,提高運營效率。
上述負責人同時表示,為確保不因差異化適用而放松監管尺度和管理要求,《通知》也明確提出,非銀機構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通知》未作出差異化安排的其他監管法規規定,通過適當方式和措施建立有效的內部監督制衡機制,切實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防范一股獨大、大股東不當干預等風險。
一位業內人士表示,金融監管總局推出的《通知》,強化了金融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使得監管更加符合非銀機構的實際情況,避免了“一刀切”的監管方式;《通知》降低了非銀機構的治理成本,提高了運營效率,有助于非銀機構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同時,《通知》也充分考慮了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防止了大股東的不當干預,保障了非銀機構的穩健運營。《通知》的實施將有助于構建更加完善的非銀機構監管制度體系,為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金融監管總局表示,《通知》出臺進一步明確非銀機構適用監管法規的具體標準,有利于提升精細化、差異化監管水平,也有助于非銀機構提高運營效率,充分發揮各具特色的金融功能,不斷提升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能力和水平。
上述負責人最后向記者表示,下一步,金融監管總局將加強監管引領,及時評估監管要求調整適用情況,對監管要求落實不到位、理解不當、執行走偏等問題予以糾正。同時,根據非銀機構自身性質、功能定位、股權結構、業務經營模式等特點,持續完善非銀機構監管法規制度體系。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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