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國有獨資公司副總經理的韓某,為了一己私利,先是引導決策層作出錯誤判斷,后又使公司與內部員工成立的公司簽訂合同,讓對方賺取高額利潤,最后幾人再平分資金,侵吞公司財物。3年間,韓某非法牟利達280余萬元。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海淀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判處韓某有期徒刑11年6個月,并處罰金50萬元。
內部人承攬公司業務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韓某在2010年至2013年間擔任中視實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副總經理,主管媒資開發部。陶某為媒資開發部經理,徐某、張某為媒資開發部副經理。
2010年,中視國際音像資料館開展特藏預處理和常規預處理,對磁帶進行整理編目,并將這兩項業務交給中視實業媒資部開展。因開展這項工作需要一些老舊機型設備,中視實業沒有這些設備,經媒資開發部建議,總經理辦公會決定采用租賃設備的方式。陶某、徐某、張某共同商議由其三人成立一家公司承接中視實業設備租賃業務,共同賺取利潤。三人將上述想法向韓某說明,韓某作為合同審批人,同意在今后的設備租賃過程中予以關照,并商議四人平分利潤。
2011年初,因徐某、陶某、張某三人設立新公司的手續未辦理完畢,徐某通過掛靠龍科盛達公司的方式與中視實業公司簽訂了兩份設備租賃合同,合同總金額126萬余元,徐某、張某出資10余萬元購買了開展業務需要的設備。
四人均分上千萬巨款
2011年4月,徐某的同學劉某、張某的同學尹某作為掛名股東成立了新視科廣公司。此后,該公司與中視實業公司共簽訂了8份設備租賃合同,合同總金額共計人民幣1200余萬元。新視科廣公司合同簽字人為徐某的妻弟康某。此期間,經徐某、陶某、張某商議,考慮到韓某是公司領導,為了保證新視科廣公司與中視實業公司開展業務更加順暢,在平分利潤的基礎上,每年再多給予韓某15萬元。三年間,韓某收到利潤款283萬元,徐某、陶某、張某各分到利潤款238萬元。
2014年7月8日,偵查人員在調查韓某涉嫌貪污的線索過程中,發現其妻子于某賬戶曾收到徐某的大額匯款。經訊問,韓某主動交代了本案事實。2016年2月23日,偵查人員通過中國國際電視總公司紀檢監察部門告知韓某于次日到偵查機關接受調查。次日,韓某主動到偵查機關接受調查,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并退繳了所得贓款283萬元。在審理階段,徐某、陶某、張某共同退賠676萬元。
構成貪污被從輕判罰
法院認為,作為國有企業工作人員,韓某等人具有維護公司利益,正確作出決策的義務,而從韓某的供述及內部審批文件等證據可看出,其為了私利,引導公司決策層作出錯誤判斷,采用租賃而非購買設備的方式,人為增加了公司經營成本。其次,韓某等人進一步通過控制租賃價格,使新視科廣公司與中視實業公司簽訂租賃合同,賺取高額利潤。最后,韓某等人將自己公司所得利潤平分,達到了個人侵吞公司財物的最終目的。
綜上,韓某的行為是利用職務便利,騙取公司公共財物的貪污行為,應以貪污罪定罪處罰。鑒于韓某主動交代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系自首;且已退繳自己犯罪所得,有悔罪表現,法院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一審判處韓某有期徒刑11年6個月,罰金50萬元,并責令韓某與徐某、陶某、張某繼續共同退賠38萬元,發還被害單位中視實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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