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14 08:03 | 來源:電鰻快報 | 作者:李笑笑 | [快評]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經自查,報告期內,核查對象不存在違反上述規定非法對外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炒地行為,未收到有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就炒地行為發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調查通知書》,不存在因炒地被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立案)調查的情形。
《電鰻快報(原號外財經)》文 / 李笑笑
5月14日,康佳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本公司”或“康佳集團”)發布公告稱,2019年3月28日召開第九屆董事局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公司2019年度非公開發行股票相關議案,并經公司2018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公司擬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將用于償還銀行借款及補充流動資金(以下簡稱“本次非公開發行”)。 根據《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國務院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17號)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于2015年1月16日發布的《證監會調整上市公司再融資、并購重組涉及房地產業務監管政策》等文件要求,公司按相關規定對報告期內(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本公司及合并財務報表范圍內的子公司(以下簡稱“下屬子公司”)涉及的房地產業務情況進行了專項核查。
根據公告顯示,此次對報告期內公司及下屬子公司涉及房地產業務的相關情況進行了核 查。經自查,報告期內,公司的下屬子公司中,昆山康盛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昆山康盛”)和滁州康佳科技產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滁州康佳”) 存在開展房地產開發業務的情況。
根據自查結果顯示,經自查,報告期內,昆山康盛及滁州康佳在建設過程中均不存在:(1)超過出讓合同約定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及(2)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情形。 經自查,報告期內,昆山康盛、滁州康佳均未收到有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發出的《閑置土地認定書》、《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或《調查通知書》,不存在因閑置土地而被征收土地閑置費、土地使用權被收回或因閑置土地被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予以(立案)調查或行政處罰的情形。 基于上述,公司認為,昆山康盛、滁州康佳(以下合稱“核查對象”)于報告期內在前述周莊項目以及科創一期、科創二期項目(以下合稱為“經核查房地產項目”)開發過程中不存在構成《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閑置土地處置辦法(2012修訂)》第二條等房地產行業相關管理規定的閑置土地的情形。
經自查,報告期內,核查對象不存在違反上述規定非法對外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炒地行為,未收到有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就炒地行為發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調查通知書》,不存在因炒地被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立案)調查的情形。 經自查,報告期內,核查對象均不存在炒地的情形,亦不存在因違反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而被調查或行政處罰的情形。 基于上述,公司認為,核查對象于報告期內在經核查房地產項目開發過程中不存在構成《國務院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文)第(八)條項下炒地行為的情形。
經自查,滁州康佳在報告期內不存在銷售商品住房項目,不存在捂盤惜售、哄抬房價行為,也不存在被房產管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立案)調查的情形。 經自查,報告期內,昆山康盛就取得預售/銷售許可證具備銷售條件的經核查房地產項目中的商品住房項目,嚴格執行了商品房明碼標價、一房一價規定,并明碼標價對外銷售,相關房源的銷售情況、價格等內容已通過相關房地產信息網進行公示,不存在故意采取畸高價格銷售或通過簽訂虛假商品住房買賣合同等方式人為制造房源緊張的行為,亦不存在因捂盤惜售、哄抬房價等有關房產管理違法違規的情形受到行政處罰或正在被(立案)調查的情況。 基于上述,公司認為,核查對象于報告期內在經核查房地產開發項目開發過程中不存在構成《國務院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文)第(九)條、《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建房[2010]53號文)第(二)條及《國務院關辦公廳關于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17號文)第五條項下捂盤惜售、哄抬房價的行為。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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