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29 04:14 | 來源:電鰻快報 | 作者:張凌云 | [快評]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電鰻快報》文/張凌云8月29日,青海華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青海華鼎”或“公司”)發布《涉及訴訟公告》公告稱,原告青海華鼎與被告青海金悅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
《電鰻快報》文/張凌云
8月29日,青海華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青海華鼎”或“公司”)發布《涉及訴訟公告》公告稱,原告青海華鼎與被告青海金悅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被告一)、趙繼福(被告二)、陳子軍(被告三)、李永志(被告四)因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于近日向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19年8月29日,青海華鼎收到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目前案件已被法院受理尚未開庭。根據《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9]青 01 財保32號),公司已向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依法凍結被申請人青海金悅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銀行賬戶內存款 60,441,095.90元或查封、扣押等價值的其他財產。
事件背景:
青海華鼎2018 年 9 月 20 日,青海東大重裝鋼構有限公司與原告青海 華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青海金悅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趙繼福、陳子軍、李永志簽署《債權轉讓協議》,將青海東 大重裝鋼構有限公司將其對被告青海金悅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 公司享有的人民幣 5,800 萬元債權轉讓于原告,被告一青海金悅 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承諾 2019 年 3 月 30 日前全額償付人民 幣 5,800 萬元本息(利息自2018年9月20日起按年利率10%計算,計至清付之日)于原告。2019 年 5 月 29 日,被告青海金悅 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趙繼福(保證人)、陳子軍(保證人)、李永志(保證人)與原告青海華鼎達成《還款協議書》,被告青 海金悅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承諾如下:(1)雙方經對帳,確 認截止 2019 年 5 月 22 日,被告尚欠原告欠款本金 5,600 萬元、利息 3,827,397.26 元,合計59,827,397.26元;(2)被告承諾于 2019 年 6 月 1 日開始,共分為 5 期還清欠款本息(還款時點: 1、2019 年 6 月 28 日;2、2019 年 7 月 28 日; 3、2019 年 8 月 28 日; 4、2019 年 9 月 28 日;5、2019年10月30日),每期按照被告出售的西寧府景溫德姆酒店(喜來登國際大酒店)房款的 30%,直接償還所欠款項,于2019 年 10 月 30 日前付清全部欠款本息,在此期間,欠款利息根據被告每期還款情況滾動計算,還款順序為先利息后本金;(3)被告承諾,若未按上述約定如期、足額償還至任何一期的最低還款額度,則原告有權對被告未償還 部分的全部欠款本息并起訴至法院,利息仍滾動計算全部款項還清之日止。
截止 2019 年 8 月 5 日,被告一青海金悅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尚未按照《債權轉讓協議》及《還款協議書》之約定履行支付欠款及利息的義務。其中,被告二、三、四作為保證人,應當與第一被告一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向原告支付本金、利息、違約金、訴訟費、律師費、財產保全費等費用。
青海華鼎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一按照《還款協議書》之約定, 向原告償還借款本 金 、 利息 、違約金 、律師費等合計69,324,375.70元,其中:一)本金5,600萬元及其利息 4,978,082.20 元(計算至 2019年8月5日)共計 60,978,082.20 元;其余利息計算至本金清償 日止。二)違約金 7,660,383.50 元; 三)律師費 685,910.00 元。請求依法判令被告二、三、四對上述第 1 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本案訴訟費用及財產保全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擔。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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