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13 10:02 | 來源:電鰻快報 | 作者:李笑笑 | [快評]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電鰻快報》文/李笑笑11月13日,中節能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太陽能”)發布公告稱,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公司債券...
《電鰻》文/李笑笑
11月13日,中節能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太陽能”)發布公告稱,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公司債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相關規定,現將債券發行人中節能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合并范圍內子公司的有關重大訴訟事項公告如下:
一、訴訟的基本情況
(一)中節能太陽能科技(鎮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鎮江公司”)訴振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振發新能源”)、江蘇振發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振發控股集團”)、固原中能振發光伏發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固原中能”)、汪陳德、查進、查正發買賣合同糾紛案
1.知悉時間:2019 年 10 月 14 日。
2.受理機構: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3.當事人:(1)原告:鎮江公司;(2)被告 1:振發新能
源;(3)被告 2:振發控股集團;(4)被告 3:固原中能;(5)
被告 4:汪陳德;(6)被告 5:查進;(7)被告 6:查正發。
4.原告與發行人關系:原告系發行人控股子公司。
5.案由:買賣合同糾紛。
6.訴訟標的:
(1)判令被告 1 支付貨款人民幣 168,037,896.00 元及相應
利息;
(2)判令被告 2、被告 3 以提供的股權、動產擔保承擔擔
保責任;
(3)判令被告 4、被告 5、被告 6 在未向被告 1 履行出資義
務、存在出資瑕疵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7、案件基本情況: 鎮江公司與振發新能源分別于 2017 年 9 月 27 日、2017 年 12 月 1 日、2017 年 12 月 25 日簽訂了《組件銷售合同》、《補 充協議 1》及《補充協議 2》(合稱“主合同”),振發新能源向 鎮江公司采購多晶組件 210,038,010.00 元。根據主合同約定, 2017 年 9 月 27 日振發控股集團與鎮江公司簽訂了《股權質押合 同》及《合同變更協議》(合稱“質押合同”),約定振發控股 集團以所持有的振發能源集團有限公司 5%的股權(即:15,000.00萬元/萬股)質押給鎮江公司,為振發新能源在主合同項下 210,000,570.00 元債務的履行提供質押擔保,并于 2017 年 10 月 19 日辦理了股權質押登記。2018 年 9 月 3 日,固原中能與鎮 江公司簽訂了《動產抵押合同》,約定由固原中能為主合同項下 全部債務中的 104,605,644.4 元提供抵押擔保,并于 2018 年 9 月 10 日辦理了動產抵押登記。 根據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汪陳德、查進、查正 發為振發新能源股東,截至 2019 年 9 月 6 日,汪陳德、查進實繳出資為 0 元,查正發亦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
根據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0 月 12 日做出 《傳票》,該案將于 2019 年 11 月 22 日交換證據。
(二)中節能浙江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公 司”)與中海陽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海陽公司”) 建設工程合同仲裁案件
1、案件知悉時間:2019 年 10 月 28 日。
2、受理機構:北京仲裁委員會。
3、當事人:(1)申請人:浙江公司;(2)被申請人:中海陽公司。
4、申請人與發行人關系:申請人系發行人全資子公司。
5、案由:建設工程糾紛。
6、仲裁標的: 被 申 請 人 應 向 申 請 人 支 付 項 目 整 改 及 損 失 費 用 2,003,902.00 元,支付工期延誤導造成的損失 48,480,545.8 元 以及其他損失 1,837,970.4 元,并請求就以上費用與項目質保金 12,120,179.6 元進行抵扣。
7、案件基本情況
2015 年 3 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署《中節能浙江省嘉興“五 水共治”30MWp 光伏發電示范項目 EPC 總承包合同》,由被申請 人作為申請人浙江省嘉興“五水共治”30MWp 光伏發電示范項目 (以下簡稱“本項目”)的總承包商。
因總包方原因,致建設工程未能按照總包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交付,且質保期內,本項目部分建設、設備發生故障及損失。
鑒于被申請人已經進入破產程序,申請人及時申報了債權,但被確認為待確認債權。經與被申請人的破產管理人溝通,申請人的相應權利主張無法通過破產管理人處理解決。 目前該案正在等待開庭通知。
公告指出,上述訴訟事件對公司生產經營、財務狀況及償債能力無重大不利影響。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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