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15 08:19 | 來源:電鰻快報 | 作者:石磊磊 | [快評]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在表決票上簽字同意的監事有:李勇、陶維平,時間簽為2019年4月30日。2019年5月9日,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
證券代碼:600145 證券簡稱:*ST 新億 公告編號:2019-055 新疆億路萬源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收到新疆證監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019 年 5 月 10 日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新疆監管局 下達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新證調查字〔2019〕 21 號),于 2019 年 11 月 12 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新疆監 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019〕9 號),主要內容如下: 新疆億路萬源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 新億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已由我局調查完畢,我局依法擬對你們做出行政處罰。現將我局擬對你們作出行政處罰所根據的違法事實、理由、依據以及你們享有的相關權利予以告知。
經查明,*ST 新億、黃偉、李勇、陶維平涉嫌違法違規的事實如下: 2019 年 2 月 25 日,*ST 新億決定聘請四川華信(集團)會計師 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四川華信)作為其 2018 年年度報告審計機構。 2019 年 3 月 17 日,四川華信審計項目組進場開展現場審計工作。 2019 年 4 月 26 日,*ST 新億召開第七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審 議通過公司 2018 年年度報告。 年 4 月 27 日披露公司 2018 年年度報告。但公司原因,數據重新錄入 及校隊需要時間,為謹慎起見,特將公司 2018 年年報披露時間調整 并確保 2019 年 4 月 30 日發布”。 2019 年 4 月 29 日,黃偉負責組織實施公司 2018 年年度報告的 披露工作,但截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黃偉未能完成上述工作。 2019 年 5 月 6 日,公司監事李勇將第六屆監事會第二十一此會 議表決票通過電子郵箱發給監事陶維平,表決事項第二項為《關于<公司 2018 年年度報告>及摘要的議案》。
在表決票上簽字同意的監事 有:李勇、陶維平,時間簽為 2019 年 4 月 30 日。 2019 年 5 月 9 日,公司披露 2018 年年度報告。 2019 年 5 月 22 日,公司披露 2019 年第一季度報告。 涉案行為發生期間,*ST 新億未聘任專職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相關職責由黃偉實際履行。 上述違法事實,有*ST 新億相關公告、定期或臨時公告、董事會和監事會相關會議資料、相關人員詢問筆錄、公司業務管理系統截圖、電子郵件記錄等證據予以證明,足以認定。 *ST 新億未在 2018 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披露 2018 年年 度報告,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行為。*ST 新億未在 2019 會計年度 第 3 個月結束后的 1 個月內編制完成并披露 2019 年第一季度報告, 該行為違法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所述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按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處罰”的行為。 黃偉作為*ST 新億實際控制人、公司董事長,且實際履行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相關職責,在*ST 新億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 2018年年度報告和 2019 年第一季度報告事項中,未勤勉盡責,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十八條和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其應當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李勇、陶維平作為*ST 新億監事、未在法定期限內審核年度報告。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對定期報告……監事會應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第三十九條“上市公司應當制定定期報告的編制、審議、披露程序。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及時編制定期報告草案,提請董事會審議;董事會秘書負責送達董事會審閱;董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審議定期報告;監事會負責審核董事會編制的定期報告;董事會秘書負責組織定期報告的披露工作”;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6.7“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定期報告后,及時向本所報送并提交下列文件:……(三)董事會和監事會決議及其公告文稿;……”等規定,上市公司監事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年度報告審核。李勇、陶維平未勤勉盡責,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 三十八條和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擬作出以下決定: 一、對*ST 新億給與警告,并處以 30 萬元的罰款; 二、對黃偉給與警告,并處以 30 萬元的罰款; 三、對李勇、陶維平給與警告,并分別處以 3 萬元的罰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聽證規則》(證監會令第 119 號)第五條等有關規定,就我局擬對*ST 新億、黃偉、李勇、陶維平實施的處罰決定,*ST 新億、黃偉并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你們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經我局復核成立的,我局將予以采納。如果你們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我局將按照上述事實、理由和依據作出正式的行政處罰。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為《上海證券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sse.com.cn),有關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體刊登的信息為準。
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新疆億路萬源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9 年 11 月 14 日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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