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18 06:54 | 來源:新浪財經 | 作者:俠名 | [上市公司]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近日,裁判文書網一則判決書顯示,長虹集團原財務部部長盧某某及四川長虹物資經營中心員工李某1因審核不嚴及違規操作,致使公司在偽造信用上蓋章。最終公司賬面6000余萬元...
近日,裁判文書網一則判決書顯示,長虹集團原財務部部長盧某某及四川長虹物資經營中心員工李某1因審核不嚴及違規操作,致使公司在偽造信用上蓋章。最終公司賬面6000余萬元被銀行劃扣,在追回2000余萬元損失后,尚余近4000萬元損失無法彌補。 2013年7月,李某1擔任四川長虹物資經營中心業務員,經李某2和黃某某(均已判刑)的介紹,代表長虹集團與亞泰東北亞能源有限公司簽訂《煤炭采購合同》。為解決煤炭來源問題,經黃某某推薦,由內蒙古中油新興煤炭運銷公司同長虹集團合作,代長虹集團向亞泰東北亞供煤。 2013年9月,李某1代表長虹集團與中油新興先后簽訂《國內零星購銷合同》、《戰略合作框架協議》和《國內零星購銷合同補充協議》,約定長虹集團委托中油新興向亞泰東北亞足額供應煤炭30萬噸,金額為1.57億元,結算方式采用4個月遠期可議付國內人民幣信用證結算,且付款時必須提供煤炭質量檢驗單、發貨出庫單、全額增值稅發票。 2013年9月22日,長虹集團在華夏銀行成都分行申請開具了國內遠期信用證,向中油新興開出了1.26億元國內遠期信用證。 此后,李某2和黃某某使用偽造的信用證附隨單據在華夏銀行成都分行辦理福費廷融資業務時,該行審單人員發現單據不合規,并告知李某1只要長虹集團在《國內信用證來單通知書1》加蓋財務印鑒章并同意到期支付,中油新興就可以辦理福費廷業務。 2013年9月28日,李某1將空白的《國內信用證來單通知書1》帶回長虹集團財務部,要求長虹集團財務部業務員柴某在空白的《國內信用證來單通知書1》上加蓋財務印鑒章。柴某以《國內信用證來單通知書1》系空白件、單證未隨附以及開證時間和議付時間很接近等理由拒絕加蓋財務印鑒章。 之后,李某1和柴某兩人找到時任長虹集團財務部部長的盧某某,盧某某明知《國內信用證來單通知書1》不符合財務規定仍同意加蓋財務印鑒章,且僅告知李某1應當親自到華夏銀行成都分行審核單據,確保議付金額與增值稅發票金額一致,如果不同意付款,須將空白《國內信用證來單通知書1》帶回長虹集團財務部進行銷毀,如果同意付款,須及時按付款流程將資料補齊。 2013年9月29日,李某1將加蓋了長虹集團財務印鑒章的空白《國內信用證來單通知書1》交給華夏銀行成都分行,該行據此為中油新興辦理了國內遠期信用證項下6004.2萬元福費廷融資業務,扣除利息和手續費后實際向中油新興支付5855.83萬元。 2014年1月27日,前述信用證到期后,華夏銀行成都分行依據加蓋長虹集團財務印鑒章并同意到期支付的《國內信用證來單通知書1》,從長虹集團賬戶扣劃6004.7萬元。 此后,公安機關在偵辦黃某某、李某2信用證詐騙罪一案過程中,為長虹集團追回損失2280萬元,長虹集團實際損失3724.7萬元。 2019年4月26日,盧某某在長虹集團紀委的陪同下,主動到綿陽市安州區監察委員會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李某1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 根據判決書顯示,盧某某于2011年3月至2014年8月人四川長虹電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財務部部長,后人四川峨影投資有限公司財務總監。李某1與2011年3月至2014年3預熱就職于四川長虹股份有限公司物資經營中心,曾因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于2014年12月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2018年9月刑滿釋放,后因涉嫌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再度被逮捕。 法院審理后認為,盧某某和李某1身為國有公司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公司嚴重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國有公司失職罪。法院依法判處盧某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李某1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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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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