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19 09:40 | 來源:電鰻快報 | 作者:石磊磊 | [快評]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訴訟案件主要情況1.案件當事人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北新支行(以下簡稱“交行北新支行”)被告:奧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奧瑞德、秋冠光電、新航科技、七臺河奧瑞德、奧瑞德東莞
證券代碼:600666 證券簡稱:*ST 瑞德 公告編號:臨 2019-089 奧瑞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公司及子公司訴訟進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一審判決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被告方之一 涉案金額:人民幣 267,403,633.65 元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本次公告中訴訟事項一審判決尚未執行。若最終按照判決執行,累計涉及金額 267,403,633.65 元,將對公司當期利潤造成影響,最終影響將以審計機構年度審計確認后的結果為準。 近日,奧瑞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奧瑞德”)及公司全資子公司哈爾濱奧瑞德光電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瑞德有限”)、哈爾濱秋冠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秋冠光電”)、七臺河奧瑞德光電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七臺河奧瑞德”)、江西新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航科技”)、公司控股子公司奧瑞德光電(東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瑞德東莞”)收到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黑龍江高院”)的民事判決書,現將有關訴訟案件情況公告如下:
一、訴訟案件主要情況 1. 案件當事人 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北新支行(以下簡稱“交行北新支行”) 被告:奧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奧瑞德、秋冠光電、新航科技、七臺河奧瑞德、奧瑞德東莞 2. 案件基本情況 2018 年 2 月 22 日原告與奧瑞德有限簽訂了《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額度 金額人民幣 2.4 億元,授信期限自 2018 年 2 月 22 日至 2018 年 10 月 12 日,利率及 利息的計付以《額度使用申請書》記載為準,約定逾期貸款利率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上浮 50%計算。同日原告與左洪波、褚淑霞、奧瑞德、秋冠光電、新航科技簽訂了《保 證合同》,2018 年 3 月 13 日與七臺河奧瑞德簽訂了《保證合同》,2018 年 3 月 16 日 與奧瑞德東莞簽訂了《保證合同》,約定左洪波、褚淑霞、奧瑞德、秋冠光電、新航科技、七臺河奧瑞德、奧瑞德東莞對上述借款合同項下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同日原告與奧瑞德有限簽訂了《股權質押合同》,約定奧瑞德有限用其擁有的秋冠光電價值 56,000 萬元人民幣股權數額對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及相關費用承擔質押擔保責任,并辦理了質押登記手續;與奧瑞德有限分別簽訂了《抵押合同》,約定奧瑞德有限用其擁有的不動產對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及相關費用承擔 抵押擔保責任,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2018 年 3 月 13 日原告與奧瑞德有限簽訂了 《股權質押合同》,約定奧瑞德有限用其擁有的七臺河奧瑞德價值 17,000 萬元人民幣股權數額對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及相關費用承擔質押擔保責任,并辦理 了質押登記手續;2018 年 3 月 16 日原告與奧瑞德有限簽訂了《股權質押合同》,約定 奧瑞德有限用其擁有的奧瑞德東莞價值 3,550 萬元人民幣股權數額對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及相關費用承擔質押擔保責任,并辦理了質押登記手續; 2018 年 2 月 28 日,奧瑞德有限向原告申請使用額度人民幣 2.4 億元,期限自 2018 年 2 月 28 日至 2018 年 10 月 12 日,執行基準利率上浮 35%計收利息,同日原告依其 申請向第一被告發放。 貸款發放后,被告左洪波、褚淑霞夫婦未按與原告簽訂《借款合同》中其他約定 事項 24.2(5)要求的消除不利影響,影響了原告債權安全,故原告于 2018 年 4 月 13 日宣布與奧瑞德簽訂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已發放的貸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 到期日為 2018 年 4 月 16 日,并要求借款人于 2018 年 4 月 16 日前歸還全部債務本金 并結清利息,被告簽收了《債務提前到期通知書》,2018 年 4 月 16 日被告未按期歸還。 同時原告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查詢《關于控股股東股份被凍結 的公告》(公告編號:臨 2018-012),公告顯示左洪波、褚淑霞持有的奧瑞德股份已全部被法院凍結。 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7 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披露的《關于公司 及全資子公司涉及訴訟的公告》(公告編號:臨 2019-005)。 3. 原告訴訟請求 (1)請求宣布原告與奧瑞德有限簽訂的編號為 2018 貸 001 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 提前到期,奧瑞德有限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 2.4 億元,利息人民幣 926,729 元(2018 年 3 月 21 日至 2018 年 4 月 13 日期間,此后至清償之日利息按合同約定利率加罰 50% 計算),本息合計金額人民幣 240,926,729 元; (2)請求加倍支付判決生效后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3)請求法院判令左洪波、褚淑霞、奧瑞德、秋冠光電、新航科技、七臺河奧瑞德、奧瑞德東莞對奧瑞德有限所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請求法院判令奧瑞德有限以其抵押的位于賓西經濟開發區不動產登記證明編號分別為黑(2018)賓縣不動產證明第 0000290 號,黑(2018)賓縣不動產證明第0000293 號對應的房產及土地對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及相關費用承擔抵押擔保責任,以依法折價或拍賣, 變賣抵押物所得款項優先清償; (5)請求法院判令奧瑞德有限以其質押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通知書編號為(松北市監)股質登記設字[2018]第 4 號的哈爾濱秋冠光電科技有限司 56,000 萬元人民幣股權數額、股權出質設立登記通知書編號為(粵莞)股質登記設字[2018] 第1800241786 號的奧瑞德光電(東莞)有限公司 3,550 萬元人民幣股權數額、股權出質設立登記通知書編號為(七)股質登記設字[2018]第 11 號的七臺河奧瑞德光電技術有限公司 17,000 萬元人民幣股權數額對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及相關費用承擔抵押擔保責任,以依法折價或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款項優先清償; (6)請求判令所有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及保全費等全部案件受理費用。 4. 案件進展情況 2019 年 12 月 14 日,公司收到黑龍江高院的民事判決書(2018)黑民初 43 號, 判決如下: (1)奧瑞德有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給交行北新支行借款本金 2.4 億 元及利息(其中,合同期內利息,以本金 2.4 億元為基數,自 2018 年 9 月 23 日起至 2018 年 10 月 12 日止,按年利率 5.8725%計算;逾期利息,以本金 2.4 億元為基數, 自 2018 年 10 月 13 日起至款項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 5.8725%上浮 50%計算); (2)奧瑞德有限不能清償上述債務,對不能清償部分,交行北新支行有權以奧瑞德有限抵押的黑(2018)賓縣不動產證明第 0000290、0000293 號《不動產登記證 明》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及房產,質押的(松北市監)股質登記設字[2018]第 4 號、(七)股質登記設字[2018]第 11 號、(粵莞)股質登記設字[2018]第 1800241786 號《股權出質設立登記通知書》項下股權,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款項優先受償; (3)奧瑞德、秋冠光電、左洪波、褚淑霞、新航科技、七臺河奧瑞德對上述判決主文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駁回交行北新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1,246,433.65 元、財產保全費 5,000 元,由奧瑞德有限、左洪波、 褚淑霞、奧瑞德、秋冠光電、新航科技、七臺河奧瑞德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二、本次公告的訴訟事項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等的影響 本次公告中所涉訴訟事項一審判決尚未執行。若最終按照判決執行,累計涉及金額 267,403,633.65 元,將對公司當期利潤造成影響,最終影響將在案件審結后以審計機構年度審計確認后的結果為準。 目前公司正在積極與有關各方協商妥善的解決辦法,努力達成債務和解方案,全力籌措償債資金,努力申請免除或減少由此形成的違約金、滯納金和罰息等。公司將根據訴訟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為《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公司有關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體披露信息為準。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奧瑞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9 年 12 月 18 日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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