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15 10:44 | 來源:上海證券報 | 作者:林淙 | [資訊]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中毅達近年來股價走勢妖冶,人事變動蹊蹺,股權糾葛離奇,巨額資金去向不明……種種疑團下,掩蓋的是公司的重重危機。...
信息披露違規到底有多“貴”?近年來,罰款數額連漲,入刑力度猛增,層出不窮的判罰案例和與時俱進的證券法不斷提醒著上市公司:信披出紕漏的成本讓你擔不起!
1月13日,上海檢察三分院發布一則關于對上市公司違規披露重要信息案被告人提起公訴的公告。據悉,此案是上海市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首例違規信息披露犯罪案件。涉案當事人可能因涉嫌信披違規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面目”浮現
故事主角是誰?盡管公告中四名涉案人任某某、林某某、秦某某、盛某“做壞事”不留全名,但他們虛增利潤、違規披露的“劣跡”卻完整展現。順藤摸瓜,中毅達浮出水面。
結合證監會和上海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來看,中毅達在年報披露的業績指標上,可謂無中生有、“信手拈來”。
根據公告,2015年7月至9月,中毅達全資子公司廈門中毅達在未實施任何工程的情況下,以完工百分比法累計確認井岡山國際山地自行車賽道景觀配套項目的工程收入7267萬元、成本5958.94萬元和營業稅金244.17萬元,導致中毅達2015年第三季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7267萬元,占當期披露的營業收入的50.24%;虛增利潤總額1063.89萬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81.35%。
2018年4月至8月間,中毅達接到一波密集的法律投訴,75名投資人先后向上海市中院起訴中毅達虛增2015年三季報業績誤導投資,索賠逾千萬元。法院以證券虛假陳述罪對其立案。
此外,中毅達近年來股價走勢妖冶,人事變動蹊蹺,股權糾葛離奇,巨額資金去向不明……種種疑團下,掩蓋的是公司的重重危機。
2019年1月28日,中毅達獨立董事發布風險提示,稱公司存在無法如期披露2018年度業績預告、運營情況和董事會召開情況,以及無法如期編制并審議2018年度審計報告等一系列風險。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中毅達無法如期交出年報的原因,竟是管理層的集體失聯。此外,公司還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積重難返、處于退市懸崖邊的中毅達,已于去年7月19日起暫停上市。公司2017年、2018年連續兩年財報被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若上述情形無法消除,公司或又觸及重大違法暫停上市情形,那將徹底與資本市場作別。
“入刑+退市”成為懲戒主要手段
責任人入刑、上市公司退市,已成為懲戒嚴重信披違規事件的兩柄“利刃”。
深交所2018年7月發布公告,雅百特涉嫌構成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證監會已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深交所啟動對雅百特的強制退市機制。
同年7月30日晚,*ST華澤公告稱,因涉嫌構成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違法犯罪行為,公司被證監會移送公安機關。
從罰錢、罰公司,到“精準”懲戒責任人,信息披露的弦正越繃越緊。
珠海市中院2017年5月公布的一份刑事判決書顯示,現已退市的上市公司博元投資,其時任董監高余蒂妮、伍寶清、張麗萍、羅靜元等人伙同李某甲(在逃),利用1億元借款,通過循環轉賬,虛構已由華信泰公司支付3.85億元股改業績承諾款,并由博元投資在履行股改業績承諾款的公告,虛增資產達到當期披露資產總額的30%以上。
此后,為掩蓋股改業績承諾款未實際履行的虛假事實,前述幾人又通過1000萬元循環轉賬,虛構以博元投資名義使用股改業績承諾款購買共計3.47億元銀行承兌匯票,并在2011年年報中進行披露。
偷梁換柱“被砸”,瞞天過海“翻船”。以該案的主要責任人余蒂妮為例,這位生于1972年、一路小跑攀至上市公司董事長之位的“人生贏家”,命運由此發生巨大轉折。判決書顯示,余蒂妮于2015年8月4日被羈押并被刑事拘留,并在同年9月9日被逮捕。
嚴格執法的背后,是有法可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將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納入了“轄域”:針對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和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為,重拳出擊!
違法成本越壘越高
提高信披違法成本,無疑是治理上市公司信披亂象的根本之道。按照這一監管思路,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也在加快落地的過程中。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新證券法,將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有望大幅提升證券市場各類主體的違法違規成本。
新證券法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相關報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信息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報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新證券法還對證券違法民事賠償責任作了完善,如規定發行人等不履行公開承諾的民事賠償責任,明確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違法中的過錯推定、連帶賠償責任等。
簡而言之,提高罰款、責任到人、違法入刑,就是要罰得企圖虛報、瞞報、亂報者畏葸不前,罰得違規披露者“擔不起”。
面對如此懲戒力度,已有上市公司為自家董監高買好了責任險。如昊海生科在去年12月30日表示,為促進公司董監高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更充分地發揮決策、監督和管理的職能,并將其作為一項風控措施,擬投保保額105億元的董監高責任險。
不過,高管責任險保得住錢財之損,卻免不了牢獄之災。說到底,信息披露的實質是對公開透明、實事求是的追求與貫徹。弄虛作假不過自欺欺人,到頭來,空中樓閣總會倒,鏡花水月終成空。唯有實話實說,方能行得萬里船。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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