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05 08:45 | 來源:電鰻快報 | 作者:石磊磊 | [快評]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二審案件受理費87,590元,由上訴人鵬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負擔。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等的影響:公司將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證券代碼:600614 900907 證券簡稱:*ST 鵬起 *ST 鵬起 B 公告編號:臨 2020-014 鵬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公司因股權轉讓糾紛涉及訴訟的進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二審判決 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上訴人(原審被告) 涉案的金額:1,096.5 萬元 本次二審判決情況: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 87,590 元, 由上訴人鵬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等的影響:公司將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 院申請再審,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影響尚存在不確定 性。 2019 年 8 月 13 日,鵬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簡稱“*ST 鵬起”或“公 司”)披露了《關于公司因股權轉讓糾紛涉及訴訟公告》(公告編號:臨 2019-107),原審原告鼎立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立控股”)因與*ST 鵬起發生股權轉讓糾紛,在東陽市人民法院(簡稱“東陽法院”)提起訴訟。 2019 年 10 月 11 日,公司收到東陽法院的《民事判決書》([2019]浙 0783 民初 8905 號,以下簡稱“《判決書》”),關于鼎立控股訴*ST 鵬起股權轉讓糾紛一案,東陽法院已審理并作出一審《判決書》,內容詳見公司于 2019 年 10月 15 日披露的《關于公司及子公司因股權轉讓糾紛涉及訴訟進展公告》(公告編號:臨 2019-131)。 2020 年 2 月 3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 ([2019]浙 07 民終 6051 號,以下簡稱“《判決書》”),關于*ST 鵬起不服東陽 法院對鼎立控股訴*ST 鵬起股權轉讓糾紛一案判決提起的上訴,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審理并作出二審《判決書》。具體情況如下:
一、訴訟的基本情況 受理法院: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鵬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鼎立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事由: 鼎立控股于 2017 年 5 月 3 日進行破產程序,并指定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 浙江國翔律師事務所、天健會計事務所為破產管理人。管理人接管公司后,發現 原審原告與原審被告于 2016 年 11 月 3 日簽訂了《關于山東中凱稀土材料有限公 司之股權轉讓協議》,截至 2017 年 5 月 3 日原審原告進入破產程序前,原審原告 尚未支付全部轉讓款,原審被告也尚未向原審原告轉讓股權,符合破產法第 18條規定,管理人有權決定解除合同,解除后已經履行的,有權要求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 為維護鼎立控股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故請求法院確認合同已經解除,并要求原審被告返還已支付的股權轉讓款。
二、訴訟一審判決情況 (一)一審判決結果 東陽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八條的相關規定,判決如下: 1、確認鼎立控股與被告*ST 鵬起于 2016 年 11 月 3 日簽訂的《關于山東中凱 稀土材料有限公司之股權轉讓協議》于 2017 年 7 月 3 日解除。 2、 被告*ST 鵬起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鼎立控股股權轉讓款1,096.5 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退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 43,795 元,由被告*ST 鵬起負擔。 (二)原審被告對一審判決結果的意見 *ST 鵬起不服東陽法院《判決書》([2019]浙 0783 民初 8905 號)的判決, 認為該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的義務*ST 鵬起已經履行,不存在破產法規定的協議未履行完畢情況,依法向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三、訴訟二審判決情況 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1、一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確認《股權 轉讓協議》于 2017 年 7 月 3 日解除并無不當; 2、根據《股權轉讓協議》第 3.2.3 條約定,鼎立控股公司應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第三期股權轉讓款,但在履行期限屆滿前,鼎立控股公司已進入破產清算程序,根據破產法規定涉案協議已解除,尚未履行的部分應終止履行,故鼎立控股公司已無支付第三期轉讓款的義務,鵬起科技公司以鼎立控股公司未支付第三期轉讓款構成實質性違約為由主張不予退還定金缺乏依據,一審判決鵬起科技公司向鼎立控股公司返還股權轉讓款 1,096.5 萬元并無不當。綜上,上訴人的上訴主張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 87,590 元,由上訴人鵬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四、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等的影響 本次訴訟的法院判決為終審判決,公司將繼續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尚存在不確定性,公司將會高度重視本案,根據本案進展情況按照法律法規及時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五、報備文件 1、《民事判決書》([2019]浙 07 民終 6051 號)。
特此公告。 鵬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2 月 5 日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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