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16 10:31 | 來源:電鰻快報 | 作者:李笑笑 | [快評]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3月16日,甘肅皇臺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ST皇臺”)發布公告稱,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甘肅監管局出具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電鰻快報》文/李笑笑
3月16日,甘肅皇臺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ST皇臺”)發布公告稱,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3 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甘肅監管局出具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以下簡稱 “告知書”),原文如下:
告知書主要內容 甘肅皇臺酒業股份有限公司、胡振平先生、付耶成先生、何維角先生、辛秀 山先生、劉靜女士、李生祿先生、于凇琳先生、常紅軍先生、聞萌先生、劉銳先 生、高明星先生、閆立強先生、張文彬先生、謝維宏先生:
甘肅皇臺酒業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案已由我局調查完畢,我局依 法擬對你們作出行政處罰?,F將我局擬對你們作出行政處罰所根據的違法事實、理由、依據及你們享有的相關權利予以告知。
經查明,你們涉嫌違法的事實如下: 2016 年年度報告披露前,皇臺酒業通過虛構委托代銷存貨等形式,虛增庫存商品賬面余額 102,464,927.88 元,導致《甘肅皇臺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 度報告》中披露的存貨項目金額虛增 102,464,927.88 元,存在虛假記載。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詢問筆錄,當事人提供的情況說明、相關資料,相關年度 報告,相關會議記錄、會議紀要等證據證明。
我局認為,皇臺酒業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 《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違 法行為。根據《證券法》第六十八條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 監會令第 40 號)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時任皇臺酒業董事長胡振平, 時任皇臺酒業董事兼總經理付耶成,時任皇臺酒業財務總監何維角,以上三人是皇臺酒業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皇臺酒業董事辛秀山、劉靜、本公司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 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高明星,時任皇臺酒業獨立董事于凇琳、常紅軍、張文彬,時任皇臺酒業監事李生祿、聞萌、劉銳,時任皇臺酒業高級管理人員閆立強、謝維宏,以上十一人是皇臺 酒業上述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同時,辛秀山、劉靜、李生祿于 2016 年 12 月 12 日,分別被我局出具行政監管措施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符合《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規則》(證監會公告(2011)11 號)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 四項“從重處罰”的情形。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我局擬決定:
1. 對皇臺酒業給予警告,并處以 60 萬元罰款。
2. 對胡振平、付耶成、何維角給予警告,并處以 15 萬元罰款。
3. 對辛秀山、劉靜、李生祿給予警告,并處以 5 萬元罰款。
4. 對于凇琳、常紅軍、聞萌、劉銳、高明星、閆立強、張文彬、謝維宏給予警告,并處以 3 萬元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及《中國證券 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聽證規則》相關規定,就我局擬對你們實施的行政處罰, 你們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其中,皇臺酒業、胡振平、付耶成、何維角、辛秀山、 劉靜、李生祿還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你們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經我局復核成立的,我局將予以采納。如果你們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我局將按照上述事實、理由和依據作出正式的行政處罰決定。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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