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1 08:53 | 來源:上交所官網 | 作者:俠名 | [科創板]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在科創板第四輪問詢中,上交所主要關注公司閉環原則、訴訟事項、國有股權設置批復、報表項目、凈額確認收入等五大問題。...
4月20日消息,近日,芯原微電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芯原股份”)回復科創板第四輪問詢。
圖片來源:上交所官網
在科創板第四輪問詢中,上交所主要關注公司閉環原則、訴訟事項、國有股權設置批復、報表項目、凈額確認收入等五大問題。
圖片來源:公司回復函
關于訴訟事項,上交所要求結合發行人以及芯原香港在涉訴產品的設計、生產以及交付中所承擔的角色、香港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等,進一步論證該等訴訟事項是否涉及發行人需要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情形。同時要求發行人在重大事項提示及風險提示部分補充披露發行人因上述訴訟事項可能面臨的最大賠償金額。
芯原股份回復:關于香港訴訟是否涉及發行人需要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相關論述已申請豁免披露。
關于發行人因上述訴訟事項可能面臨的最大賠償金額,發行人已在招股說明書之“重大事項提示、一、提醒投資者給予特別關注的‘風險因素’”及“第四節、四、(七)未決訴訟產生經濟賠償及影響公司業務開展的風險”中補充披露如下風險:“
(十一)未決訴訟影響公司業務開展及產生經濟賠償的風險2019年11月19日,香港比特以芯原香港違反協議約定,提供的產品有缺陷、沒有合理地切合該類產品通常被需求的目的以及不具備可銷售質量,違反了雙方協議內明示及/或暗示的條款及/或條件為由,將芯原香港訴至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要求芯原香港賠償其損失共計25,084,276.89美元。由于存在未決訴訟,公司可能面臨業務開展需增加溝通成本、聲譽可能受到負面影響等風險,對公司相關境外業務的開展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響。若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最終判決芯原香港需對香港比特進行賠償,芯原香港可能面臨因資不抵債而進行破產清算的風險,發行人亦可能面臨承擔上述部分或全部訴訟金額的經濟賠償風險。”
發行人律師審閱了與香港訴訟涉及的協議、訂單以及香港方達出具的備忘錄,并就相關事宜取得了發行人的書面確認。
經核查,發行人律師認為,香港訴訟未涉及發行人需要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情形。
關于國有股權設置批復,根據問詢回復,發行人國有股權設置批復尚未取得。上交所要求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目前國有股權設置批復的取得進度以及預計取得時間。
芯原股份回復:就目前國有股權設置批復的取得進度以及預計取得時間,發行人已在招股說明書“第五節、六、(四)”中進行了補充披露,具體如下:“截至本招股說明書簽署日,公司尚未取得有關主管部門對國有股份的設置批復文件,公司正在配合相關股東積極辦理中。發行人持股比例最大的國有股東國家集成電路基金已向財政部提交國有股權設置批復的相關申請文件,截至本招股說明書簽署日,該申請正在審批過程中,不存在實質性障礙。根據發行人與國有股東的溝通了解,發行人預計將于2020年4月下旬取得國有股份的設置批復文件。”
關于凈額法確認收入,根據問詢回復,發行人與億邦國際及其子公司香港比特的交易采用了凈額法確認,報告期內只有該筆交易采用了凈額法。上交所要求發行人結合億邦國際項目合同約定與其他芯片量產項目的差異情況以及香港比特向芯原香港而非三星電子要求賠償事項,說明認定上述訂單為代采購業務并且以凈額法確認收入的依據及充分性,是否存在符合收入確認原則的一致性。
芯原股份回復:2017年及2018年,芯原香港向三星電子采購晶圓并銷售給芯原的客戶HongKongBiteCo.,Limited(下簡稱香港比特)。億邦國際及其子公司香港比特為數字貨幣芯片廠商,在2018年5月前尚未成為三星電子認可客戶,因此其通過芯原香港采購三星電子生產的晶圓。
鑒于該等采購為代采購性質,公司已于2017年及2018年對與香港比特的相關交易產生的收入采用凈額法入賬,并在該等期間內對該交易的現金收付以凈額列示于現金流量表。
因此,綜合考慮相關事實和情況,億邦國際相關項目與公司其他芯片量產項目在公司是否向客戶承擔主要責任、是否承擔存貨風險、是否自主決定價格等方面均存在差異,在億邦國際相關項目中公司向客戶轉讓商品前未擁有對該商品的控制權,應按照凈額法確認相關收入。
香港比特向芯原香港而非三星電子要求賠償是由于與其就三星電子10nmBTCMinerWafer產品采購事宜存在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是芯原香港。但如之前所述,芯原在確定采用凈額法進行收入確認時注重于向客戶轉讓商品前是否擁有對該商品的控制權等業務實質,而需要綜合考慮該業務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這與《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十六條“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的要求也是一致的。
綜上所述,公司于2017年和2018年開展的億邦國際相關項目與公司其他芯片量產項目在是否向客戶承擔主要責任、是否承擔存貨風險、是否自主決定價格等方面均存在差異,公司在億邦國際相關項目中向客戶轉讓商品前未擁有對該商品的控制權;香港比特向芯原香港而非三星電子要求賠償主要由于合同法律關系,而凈額法的收入確認注重于向客戶轉讓商品前是否擁有對該商品的控制權等業務實質,不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需要綜合考慮該業務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因此,公司在億邦國際相關項目中采用凈額法確認收入的依據具有充分性,符合收入確認原則的一致性。
經核查,申報會計師認為:億邦國際的芯片業務收入以凈額法確認的依據充分,符合企業會計準則中的要求,對收入確認原則保持一致性。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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