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06 09:04 | 來源:電鰻快報 | 作者:石磊磊 | [快評]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裁定內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
證券代碼:600293 股票簡稱:三峽新材 編號:臨 2020—029 號 湖北三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收到民事裁定書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 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一審裁定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被告為上市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深圳市恒波商業連鎖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涉案金額:6962.5 萬元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本裁定不會對公司的當期損益產生影響 2020 年 7 月 4 日,湖北三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 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向深圳市恒諾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公司全資子公司深圳市恒波商業連鎖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送達的 13 份 民事裁定書((2018)京 0108 民初 40247 號—40253 號,40255 號-40260 號),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原告中郵時代電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郵時代)訴稱:原告(需方)與深圳市恒諾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供方,以下簡稱深圳恒諾)簽訂了《采購合同》,約定由中郵時代向深圳恒諾采購手機并支付了全部貨款,中郵時代在對外轉售部分產品后,發現剩余尚未售出產品與合同約定完全不符。中郵時代認為深圳恒諾未按照《采購合同》的約定交 付貨物,構成違約。 訴訟請求:原告請求,(1)判決被告深圳恒諾返還中郵時代貨款,合計金額 6962.5 萬元,(2)判決被告承擔訴訟費。 深圳恒諾依法應訴。
二、裁定內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不屬于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
三、裁定結果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原告中郵時代對深圳恒諾的起訴。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四、裁定結果對公司當期利潤的影響 本裁定結果不會對公司當期利潤產生影響。
特此公告 湖北三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 年 7 月 6 日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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