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17 09:51 | 來源:上海證券報 | 作者:未知 | [券商]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證券公司與外部第三方網絡平臺長期存在合作關系。這主要是將證券公司的開戶系統、交易系統,通過H5頁面或鏈接的形式,放在一些銀行、保險渠道,或是同花順、大智慧等平臺進...
8月14日,證監會就《證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網絡平臺開展證券業務活動管理規定》(下稱“管理規定”)公開征求意見。對這一此前的模糊地帶,“管理規定”旨在厘清證券公司與第三方機構的合作邊界,建立適應互聯網特點的風險防范機制。其中,明確了對證券公司租用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網絡平臺開展證券業務的管理要求。
事實上,證券公司與外部第三方網絡平臺長期存在合作關系。這主要是將證券公司的開戶系統、交易系統,通過H5頁面或鏈接的形式,放在一些銀行、保險渠道,或是同花順、大智慧等平臺進行導流獲客。此前,對這類導流是否合規,業內并沒有非常明確的規定。
“‘管理規定’對業務來說主要是起到規范的作用。”某券商網絡金融部業務人員認為,正在征求意見的“管理規定”重點是明確了監管底線,厘清了券商與第三方合作的邊界,規定對第三方機構須備案管理,使券商通過第三方平臺展業有規可依。
他認為,規范券商在第三方平臺的導流和展業行為,對證券行業而言是個利好。有多位受訪人士也表示,那些具備金控集團背景或與大型互聯網平臺有合作關系的券商將會更為受益。
“管理規定”的一些具體條款引起了業內人士的關注。如證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網絡平臺開展證券業務活動,應當結合租用時間、交易筆數、實施效果等因素與第三方平臺確定合理的費用支付標準。按全成本核算的費用支付總額不得超過證券公司在第三方網絡平臺開展證券業務活動凈收入的30%。
對此,一家小型券商的網絡金融部人士表示,在費用支出方面規定了“上限”,對券商而言是個好消息。因為,通過第三方平臺展業效果雖好,但其費用一般會比使用券商自身平臺要高。且部分優勢平臺還會采取競爭性報價策略,導致券商引流成本居高不下。目前,一些大平臺的費率甚至明顯超過了證券公司在該平臺展業凈收入的30%。
“在一些第三方平臺引流一個新客戶的成本起碼是1000元,且還無法保證是有效客戶。”該人士感嘆道。
那么,第三方平臺是否會因“管理規定”而受到影響?某券商經紀業務部門負責人表示,凈收入30%的費用比例限制不會限制雙方的合作,租用第三方渠道仍具有較強的“盈利效應”。目前,第三方平臺側重于投資者的財商教育,與券商的分工定位不同。簡單的開戶分傭模式或許不太合規,但雙方仍可通過其他方式各取所需,費用比例的限制不會對互聯網導流的業態產生明顯影響。
此外,“管理規定”還提出,證券公司可租用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的網絡平臺開展證券業務活動,但(雙方)應存在股權控制關系,或者由同一金融控股公司控制的關系。有業內人士表示,這是大家討論較多的一項規定,如果實施,則會對銀行系券商、保險系券商構成利好。
廣發證券非銀金融分析師陳福就此表示,建議持續關注背靠頭部金控集團、銀證業務有望協同的證券公司。目前,此類大集團中較具實力的有招商局集團、上海國際集團、中國平安、中信集團、光大集團等。此外,他還認為,一些與大型互聯網平臺存在股權關系的券商也有望受益。
但也有券商經紀業務人士表示,如果只是借用推廣渠道,而非網絡技術層面的合作,應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我們此前與不少銀行都有合作,現在也還在繼續合作,短期看還沒有什么限制。合作用的技術系統都是我們提供的,銀行方面只提供渠道。”
“從長期看,‘管理規定’意在引導證券行業外部合作的規范化。”某券商的經紀業務人士表示,證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網絡平臺展業,其核心是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在提供證券服務時提質增效。同時,互聯網渠道可有效提升券商的獲客能力。
對于券商的自身能力,“管理規定”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展業的同時,券商要提前做好技術準備,保證數據和信息的安全,券商要采取獨立于第三方平臺的安全措施。同時,合規風控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也不容馬虎。
陳福認為,對券商來說,與第三方平臺合作主要有兩點風險:一是業務合規風險。相關主體可能借著為證券公司提供信息技術服務的機會,混淆業務活動和技術服務的邊界,違規開展證券業務。二是技術安全與數據安全風險。相關主體可能非法截留、獲取投資者開戶、交易等敏感數據,其負面行為、技術風險也可能傳導至證券公司。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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