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7 10:09 | 來源:人民日報 | 作者:俠名 | [資訊]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不論是“代客理財”還是“替客戶辦理證券認購”,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而贏得客戶信任的方式終究不長久,也提醒證券從業人員不應存在僥幸心理。...
屢禁不止!又見券商員工被罰,竟替客戶辦理證券認購…警戒紅線切勿再碰
近日,新疆證監局對申萬宏源(5.410,-0.02,-0.37%)西部證券(9.780,-0.11,-1.11%)員工出具警示函,原因是該員工存在替客戶辦理證券認購的行為。
替客戶“操作賬戶”,包括替客戶辦理賬戶開立、注銷、轉移,證券認購、交易或者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一直是證券公司營業部員工明令禁止的行為,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此類情形屢禁不止。
申萬宏源西部證券員工被出具警示函
新疆證監局官網顯示,張某智在申萬宏源西部證券阿克蘇東(金麒麟分析師)大街證券營業部任職期間,存在替客戶辦理證券認購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
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新疆證監局決定對張某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中第十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全體工作人員應當遵守與其執業行為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準則,主動識別、控制其執業行為的合規風險,并對其執業行為的合規性承擔責任。
證券行業中,因“替客戶辦理證券認購”而接罰單的情況并不少見。今年4月,廣東證監局曾掛出一張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光大證券(19.360,-0.07,-0.36%)東莞運河東一路證券營業部員工廖某娥在任職期間,存在替客戶辦理證券認購的行為。
當時,廣東證監局認為該行為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券商中國記者查詢《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發現,證券經紀人不得有九大行為。九大禁止行為當中,首先就是“不得替客戶辦理賬戶開立、注銷、轉移,證券認購、交易或者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
代客辦理證券認購并非代客理財
值得說明的是,替客戶辦理證券認購與常說的“代客理財”并非一回事。“代客理財一般是指,證券從業人員因私下接受客戶委托,代為買賣證券,并且決策和操作均由客戶經理作出,往往還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這種行為被處罰的情況會更嚴重一些。”深圳一家大型券商的營業部總經理告訴記者。
此前,就有一單特殊案例。2016年9月2日,時任海通證券(13.410,-0.03,-0.22%)阜陽某營業部證券經紀人的陳某飛,在為客戶李某杰解答新三板交易知識時,接受李某杰以12元左右價格賣出其開立于華安證券(8.330,-0.06,-0.72%)阜陽某營業部賬戶的新三板股票“星光珠寶”的委托要求,并因此獲知相關賬戶信息及交易密碼。
后陳某飛根據前述委托在海通證券阜陽某營業部的電腦及其本人手機上多次登錄“李某杰”賬戶,進行了多筆委托下單未成交,但2016年9月23日因誤操作以0.01元的低價賣出并成交“星光珠寶”20萬股。陳某飛為李某杰辦理證券交易事項,沒收違法所得。
安徽證監局對陳某飛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罰款。由于客戶缺乏新三板交易經驗,陳某飛作為證券經紀人,私下接受了客戶委托,以相對固定價格代為操作賣出其賬戶的證券,但不進行交易決策,且實際因誤操作導致成交一筆,并不屬于上述傳統意義上的包含交易決策“代客理財”行為,因此,案件的處罰依據為《條例》而非《證券法》。
不論是“代客理財”還是“替客戶辦理證券認購”,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而贏得客戶信任的方式終究不長久,也提醒證券從業人員不應存在僥幸心理。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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