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31 09:36 | 來源:中信證券研 | 作者:楊帆 于翔 劉春彤 | [券商]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新興產業跨界經營、線上線下融合等特點更加明顯。
2020年12月,政治局會議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連續強調“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我國對新經濟包容審慎監管的態度或將發生改變,嚴監管周期可能剛剛開始。預計《反壟斷法》將于2021年完成修訂并正式實施,奠定完善法律基礎,并強化數據、金融和稅收管理。未來監管機構或通過處罰典型案例的方式,推動相關企業自發合規改造,強制拆分的可能性較低。互聯網企業的商業模式可能因此而受限。
▍對新經濟包容審慎監管的態度或將轉變,影響可能十分深遠。
新興產業跨界經營、線上線下融合等特點更加明顯。此前我國為了鼓勵新經濟的發展,實施了包容審慎監管的態度,沒有生硬照搬對傳統產業的監管辦法。但隨著互聯網巨頭的發展壯大,負面影響開始逐步顯現。一方面對部分低收入的小微企業和個體經營者產生了擠出效應;另一方面使部分新興領域的競爭轉變成了資本的競爭,創業企業的生存更多仰賴融資能力,而非技術和管理。12月政治局會議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連續強調“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或代表著對新經濟包容審慎監管的態度將發生改變,執法力度或將與傳統產業趨同。
▍本次《反壟斷法》修訂將完善監管的法制基礎,明確市場預期。
預計《反壟斷法》將于2021年完成修訂并正式實施。現行《反壟斷法》頒布于2007年,亟待修訂以適應實踐發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已將《反壟斷法》修訂列為2021年重點立法工作,預計將加速出臺,完善法制基礎,明確市場預期。從2020年1月的修訂草案來看,本次修法著力于提高規則的可執行性,主要亮點包括:完善壟斷協議豁免原則、優化市場支配地位認定標準、健全經營者集中制度、大幅提高處罰力度、互聯網壟斷行為入法等。此外,加強反壟斷立法也是加強國際合作的需要,如RCEP協定第13章中就強調各國反壟斷的協作。考慮到近期中央對反壟斷工作有諸多新部署,該修訂草案后續仍可能出現變化,在具體執行中也有待出臺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細則。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反壟斷目的是限制壟斷行為,不是限制壟斷企業。部分互聯網業務的邊際成本極小,天然具有壟斷行業特征,出現高市占率企業是客觀規律。壟斷本身并不違法,濫用壟斷地位才違法,只要其沒有出現價格歧視、低價惡性競爭等違法行為就不會被處罰。今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在涉及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的段落中也提到,“支持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還強調防止資本無序擴張,預計可能與反壟斷同步推進,或將包括數據、金融和稅收等方面。
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完善“數據收集使用管理”法規,歐盟經驗可供參考。早在2020年3月的《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中就提出,“研究根據數據性質完善產權性質;制定數據隱私保護制度和安全審查制度”。歐盟2018年的《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可供參考。
金融領域強調持牌經營,或將拉平線上線下監管標準。12月26日,人民銀行等四個金融管理部門近期第二次聯合約談了螞蟻集團,并在答記者問中提到“所有金融活動必須依法依規納入監管,堅持金融業務必須持牌經營”。互聯網平臺存款等“無照駕駛”的非法金融產品面臨清退風險。
可能對平臺型公司商戶加強稅收監管,但預計短期不會開征數字稅。部分商戶通過互聯網平臺銷售的產品沒有足額繳納稅款,預計未來稅務機關將加強與平臺企業的數據共享,補齊漏洞。但是短期內大概率不會效仿法國推出數字稅。
▍預計《反壟斷法》修訂、典型案例處罰、企業自發合規改造、《“十四五”市場監管規劃》、數據隱私保護等事件將對市場產生沖擊,但強制拆分的可能性較低。
1)預計《反壟斷法》修訂將在2021年落地實施,著力提高制度的可執行性,并提高違法處罰力度。
2)執法機構或將重點監控惡性低價競爭、“大數據殺熟”、“平臺二選一”等違規行為,公布典型案例處罰情況,但分拆或為是萬不得已時的被迫選擇。
3)從歷史經驗看,國內外的反壟斷調查和起訴都要經過漫長而復雜準備,成本極高。預計大規模處罰的可能性較低,更多的是在典型案例的震懾下,企業自行合規改造。
4)《“十三五”市場監管規劃》中提出了對新經濟包容審慎監管的思路,因此《“十四五”市場監管規劃》中的措辭將如何修改值得關注。
5)預計未來我國將允許消費者訪問、刪除、復制個人數據,有權知曉并拒絕企業使用個人數據。
▍反壟斷與防范資本無須擴張可能會限制互聯網企業的商業模式。
首先,通過大規模補貼低價競爭,進而將競爭對手擠出市場的行為或將受到重點監管。其次,市占率較高的龍頭企業之間的并購,需要進行經營者集中申報,即使能夠因為提高效率等理由通過審查,也可能耗費較長時間。最后,生態鏈優勢或將弱化,平臺型企業優待關聯方或阻礙競爭對手交易,并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也可能被認定為違規。
▌風險因素:
經濟增速下行風險,政策不及預期風險。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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