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03 11:01 | 來源:電鰻快報 | 作者:趙超 | [IPO]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合興股份報告期內為滿足貸款銀行受托支付要求,在無真實業務支持情況下,通過合興集團周轉銀行貸款的情形違反了上述規定。...
《電鰻財經》 趙超/文
2020年12月29日,合興汽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合興股份)發布公告稱,公司IPO網下發行申購日與網上申購日同為2021年1月7日(T日)。
合興股份主要從事汽車電子、消費電子產品的研發、生產和銷售。2017年至2019年,公司營業收入分別為10.85億元、11.99億元、11.77億元,凈利潤分別為1.85億元、1.29億元、1.47億元。
《電鰻財經》注意到,合興股份《招股書》顯示,年產1350萬套汽車電子精密關鍵部件技術改造項目新購設備為489臺,而該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則顯示,新增項目僅為241臺,存在較大出入。是《招股書》說謊,還是環評材料虛假?即將發行股份的合興股份,該如何處理這一重大事項?
此外,報告期內,合興股份為滿足貸款銀行受托支付要求,在無真實業務支持情況下,存在通過控股股東合興集團周轉銀行貸款的情形。
募投項目采購設備相差一倍
《電鰻財經》注意到,合興股份《招股書》顯示,年產1350萬套汽車電子精密關鍵部件技術改造項目新生生產加工設備為489臺,而該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則顯示,新增項目僅為241臺,存在較大出入。是《招股書》說謊,還是環評材料虛假?已經過會的合興股份,該如何處理這一重大事項?
合興股份年產1350萬套汽車電子精密關鍵部件技術改造項目和合興電子年產5060萬套精密電子連接器技術改造項目,擬于公司現有土地上進行施工建設,公司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浙(2020)樂清市不動產權第0003401號),土地坐落于樂清虹橋鎮幸福東路1098號。
浙江中藍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區域環評+環境標注”改革--合興汽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年產1350萬套汽車電子精密關鍵部件技術改造項目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簡稱1350萬套環境影響登記表)顯示,該項目新增設備合計約241臺/套/條,而合興股份《招股書》則顯示,公司該項目新增生產加工設備489臺,相差巨大。
其中,《1350萬套環境影響登記表》顯示,合興股份年產1350萬套汽車電子精密關鍵部件技術改造項目新增注塑機32臺。
而合興股份《招股書》則顯示,公司年產1350萬套汽車電子精密關鍵部件技術改造項目合計多達51臺。
此外,《1350萬套環境影響登記表》顯示,合興股份該項目新增干燥機、破碎機合計32臺。而合興股份《招股書》則顯示,該項目干燥機50臺,而沒有破碎機的身影。
《電鰻財經》注意到,合興股份向樂清市環境保護局承諾,關于年產1350萬套汽車電子精密關鍵部件技術改造項目,如果合興汽車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報備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有備案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備案,并給與警告;已經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備案意見的,由有備案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撤銷其備案通知書,并處于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從上述材料可以看出,合興股份在《招股書》中披露的關于“年產1350萬套汽車電子精密關鍵部件技術改造項目”設備采購,與《1350萬套環境影響登記表》中的該項目設備采購,存在巨大的差異。是合興股份在《招股書》中說謊,還是合興股份在《1350萬套環境影響登記表》提供了虛假材料?
IPO將發行股份的合興股份,是否需要重新提交《招股書》,還是需要重新進行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違規周轉貸款資金
《電鰻財經》注意到,報告期內,合興股份為滿足貸款銀行受托支付要求,在無真實業務支持情況下,存在通過控股股東合興集團周轉銀行貸款的情形。
2017年2月23日、4月28日,合興股份通過合興集團拆借金額合計4000萬元。當年5月26日,合興股份通過合興集團拆借金額共計2000萬元,其中6月12日償還貸款1000萬元,6月26日償還貸款1000萬元。
合興股份的銀行貸款以流動資金貸款為主,單筆金額較大。根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要求,銀行在發放貸款時,要求貸款資金必須支付至貸款合同約定用途的交易對方。而合興股份生產經營中向供應商實際支付采購款時,每筆支付的金額較小,不能滿足銀行采用受托支付一次性支付的要求。因此,合興股份通過合興集團周轉貸款后取得資金,從而形成非經營性資金往來。
根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1 號)第九條:“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根據《貸款通則》第十九條規定:“借款人的義務:……三、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
合興股份報告期內為滿足貸款銀行受托支付要求,在無真實業務支持情況下,通過合興集團周轉銀行貸款的情形違反了上述規定。
此外,報告期內,合興股份與關聯方之間存在直接進行資金拆借的情形。其中,部分資金拆借將票據作為直接支付工具,從而形成無真實交易背景的票據轉讓。
2017年,合興股份作為拆出方,合興集團作為拆入方,通過非經營性資金拆出金額合計1992.5萬元。
合興股份或關聯方的票據以銀行承兌匯票為主,在日常經營中一般作為結算支付手段直接使用。因此,出于經營周轉需要,合興股份與關聯方存在直接拆借票據即無真實背景的票據轉讓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條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
合興股份曾存在的無真實交易背景的票據轉讓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相關規定。
針對上述疑問,《電鰻財經》向合興股份求證,截至發稿,尚未收到公司回復。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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