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08 14:10 | 來源:證券日報 | 作者:俠名 | [上市公司]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目前,我國上市公司已經接近5000家,隨著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各項舉措落地實施,上市公司質量持續提升,但一些上市公司仍存在治理機構不完善、信息披露不規范、大股東行為缺...
去年10月9日《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正式發布以來,資本市場改革進入“深水區”,各項基礎制度的建設取得了積極成效。但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是一項長期性、系統性工程,需要持續推進。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下一步行動也備受市場關注。
記者獲悉,當前監管層正在加速推進《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簡稱《條例》)的制定工作,這也是下一階段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
多位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的市場人士表示,目前,出臺《條例》時機已經基本成熟。承接上位法,條例可以更加細化地規范上市公司行為,構建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上市公司監管體系,切實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另外,借助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破產法)修訂和《條例》出臺的契機,可以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破產重整規則,對重整前、中、后進行全鏈條監管。
上市公司監管條例出臺時機成熟
目前,我國上市公司已經接近5000家,隨著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各項舉措落地實施,上市公司質量持續提升,但一些上市公司仍存在治理機構不完善、信息披露不規范、大股東行為缺乏有效規制、董事和高管人員未能勤勉盡責等問題,亟需在行政法規層面完善有關基礎制度,夯實上市公司監管的法治基礎。
“證券監管部門盡管已基本建立起一套包括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并購重組、退市等在內的監管規則體系,但由于位階較低,立法上存在限制,執法上也缺乏威懾力。”證監會上市部主任李明在第三屆西城區企業上市主題交流活動上的發言中表示,以公司治理為例,公司治理中有大量的行為范式需要明確,法律責任需要落實,但由于公司法沒有授權,證券法沒有規范,證券監管部門相關規則沒有罰則,都承載不了這些功能。唯一的路徑只能是通過制定上承兩法、下接證監會規定的行政法規加以解決。
“原先證券法提供的法律淵源也并不完備。”談及條例起草多年但遲遲未出,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郭靂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當前,在《公司法》、證券法框架下制定條例,從行政法規層面對證券法、《公司法》的原則性規定做出細化落實和配套安排,有利于健全上市公司監管規則體系,形成一般規定與具體規定相互呼應、較為完善的立法格局。
7月份,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提出,加快制定修訂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在《意見》出臺后的一年里,社會各方對制定《條例》的認識逐步趨于一致,認為當前制定《條例》的時機基本成熟。
“當前,出臺《條例》時機已經基本成熟。在信披、退市等基礎制度進一步完善的背景下,要進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質量,也需要更嚴格的監管,對上市公司自身的組織和行為進行全面規范,因此,《條例》的推出符合時代背景。”川財證券首席經濟學家、研究所所長陳靂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談及《條例》出臺的意義,陳靂認為,公司治理是上市公司質量的基礎,當前證券法、《公司法》等法案雖對上市公司行為起著一定的約束作用,但針對性不強,缺乏一部真正面對上市公司的管理條例。因此《條例》是對這一空缺的彌補,《條例》出臺后,監管層將有明確細致的法案做支撐,落實好對上市公司的監管。
據記者了解,目前《條例》的制定不追求“大而全”,突出監管重點,聚焦解決上市公司監管日常的難點、焦點、痛點問題,在總結監管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針對上市公司監管中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作出妥善安排,著力提升監管的精準性和有效性,推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建立上市公司重整全鏈條監管規則
自2007年破產法引入企業破產重整制度以來,特別是2012年最高院與證監會聯合出臺《關于審理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以來,上市公司破產重整制度已成為問題風險公司化解風險及提升公司質量的重要途徑。
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二級大法官劉貴祥在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表示,自破產法實施以來,人民法院共受理了85件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重鋼集團、力帆股份、鹽湖股份等就是國有企業、民營企業通過司法重整獲得新生的典型案例。
但是,破產法對上市公司破產并無特別規定。“上市公司破產實踐中,在證券市場監管與破產司法程序銜接、股東大會與債權人委員會的決策機制平衡、進入破產程序后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關聯企業合并重整程序等方面缺乏明晰規定。”8月1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東明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上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實施情況的報告》時提出。
目前,破產法修改已經納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王東明在上述報告中表示,加快破產法修改工作。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企業破產法律制度不適應發展需要的方面,要盡快修改,對于自然人破產、金融機構破產、上市公司破產等問題,在修法中做好研究論證,積極回應實踐需要。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鄭志斌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證券監管機構需要建立上市公司破產重整前、中、后的完整監管鏈條。首先,在重整受理階段,優化對存在違規擔保和大股東資金占用情形公司的監管,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責任方及時整改,消除不良影響。其次,在審理階段,需要強化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的信息披露,對重整各個階段提出信息披露要求;還需要審查重整計劃,注重維護投資者權益,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最后,在后重整階段,需要加大對重整后上市公司在“恢復期”內的監管表現,密切關注其財務指標、股價的波動變化情況,以及違規事項的解決方式與解決效果。
“如上市公司重整過程中,公司治理結構問題依然是盲點。當前,上市公司進入重整之后,更多的是管理人接管模式,原有的公司董事會、股東會基本處于停擺狀態。但是,不同于破產清算,雖然破產重整的企業進入了司法重整程序,但是公司主體還在,也在正常經營,公司治理架構也在,所以,管理人、債權人會議與董事會等對公司經營事務的管理權如何分配,以促使重整更加平穩、有效,需要破產法進行基礎性規定,加以明確。”鄭志斌表示,也可以在《條例》中制定更加細化的規定。
對于如何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破產重整制度,中信證券全球并購業務負責人、董事總經理李黎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資本市場對于重整成功判斷的一個重要標準是重整后上市公司后續經營安排,因此涉及上市公司的破產重整方案制定過程中可以考慮更多的資本市場對上市公司未來經營方案的意見。其中,證券公司可以利用自身優勢發揮更多作用。
有關專家表示,從以下四方面完善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監管規則體系,優化監管模式,提升重整監管效能:
一是建議推動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相關立法修法工作。
二是建議與最高院共同修訂《紀要》。優化與法院的工作銜接機制。
三是建議交易所制定重整信息披露指引。
四是建議充分發揮證監局、交易所、中小投服各自監管優勢,強化部門聯動增強監管合力。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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