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15 15:07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作者:俠名 | [基金]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劉明登記為金色木棉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對金色木棉的上述違規行為承擔相應責任。協會決定對劉明作出以下紀律處分:公開譴責,加入黑名單,期限為三年。...
近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網站公布了紀律處分決定書(中基協處分〔2022〕34號),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色木棉)存在違規向投資者承諾保本保收益、未合理審慎履行合格投資者確認義務、未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定期進行信息披露、向協會填報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及私募基金投資運作情況不準確四種違規事實。
劉明登記為金色木棉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對金色木棉的上述違規行為承擔相應責任。協會決定對劉明作出以下紀律處分:公開譴責,加入黑名單,期限為三年。
一是違規向投資者承諾保本保收益。經查,金色木棉所管理的“金色木棉-南京奧體新城科技園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科技園基金”)通過其關聯方深圳市彼岸大道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彼岸大道)向投資者承諾保本保收益。金色木棉與彼岸大道均為受深圳市錦安控股有限公司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據彼岸大道與投資者簽訂的《回購協議》,如“科技園基金”未按合同約定向投資者分配本金及收益,投資人有權要求彼岸大道按照實際投資金額對應的業績比較基準、持有份額以及持有份額的天數等因素計算的回購價格進行回購。同時,金色木棉在向協會提交的書面說明中也承認向部分投資者提供回購協議。以上行為違反了《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十五條,《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募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二是未合理審慎履行合格投資者確認義務。經查,金色木棉相關自然人投資者資產證明額度未達到合格投資者標準;相關機構投資者資產證明文件由投資者自身開具,金色木棉未對此予以必要的審核。公司未能合理審慎履行合格投資者確認義務。以上行為違反了《募集辦法》第二十七條、二十八條的規定。
三是未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定期進行信息披露。經查,金色木棉未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對其管理的相關私募基金進行基金季度及年度信息披露,同時已披露季報內容未涉及基金凈值、主要財務指標以及投資組合情況等重要信息。以上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十七條的規定。
四是向協會填報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及私募基金投資運作情況不準確。以上行為違反了《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二十五條,《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第十九條、二十二條及二十三條的規定。
劉明作為公司在協會登記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金色木棉的上述違規行為承擔相應責任。
根據《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三項,《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二十九條,《協會章程》第六條第三項,《會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紀律處分實施辦法(試行)》第六條的規定,協會擬對劉明采取“公開譴責,加入黑名單,期限為三年”的紀律處分措施。
對此,劉明提出申辯意見。
一是劉明稱其已于2020年7月31日從金色木棉離職,同時向協會提交了離職證明。
二是劉明稱其從未實際擔任過公司風控/合規/法務相關的工作崗位,相關信息為金色木棉未征得其同意情況下填報。協會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臺顯示劉明擔任金色木棉合規風控負責人的信息,“應為2017年金色木棉公司個別員工掌握本人資料私自錄入本人信息的結果”,擔任合規風控負責人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劉明稱其從業資格無在金色木棉注冊的記錄,由此可證明系統填報信息為金色木棉公司行為。劉明稱其多次要求公司將其在協會系統顯示的信息撤銷,被公司以無法找到承接人為由拒絕。劉明提交了金色木棉于2021年12月23日出具的證明,載有“劉明并未擔任風控/合規/法務的相關工作”,“登記為合規風控負責人并非真實工作崗位”等內容。
三是劉明稱其在協會從業人員管理系統內無金色木棉工作經歷,因而無法在系統內申請從該公司強制離職。
四是劉明稱其曾多次撥打協會咨詢電話,明確其從業資格“掛靠”情況,協會工作人員明確回復其沒有從業資格注冊記錄,不影響在其他公司錄入從業人員系統。劉明稱其現已入職其他公司。
綜上,劉明向協會申請不對其采取紀律處分措施。
經審理,協會認為:第一,根據協會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臺信息,劉明的勞動合同顯示其在金色木棉的工作崗位為合規風控總監,工作期限為2017年6月30日至2020年6月30日,其上署有其親筆簽名,簽名筆跡與其此次提交申辯申請的簽名一致,合同簽訂日期為2017年7月3日。
第二,協會檢查工作組曾于2017年9月21日至22日期間對金色木棉進行現場檢查,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檢查確認的事實包括劉明擔任金色木棉風控合規總監等內容,相關事實確認書署有劉明親筆簽名,簽名筆跡與其此次提交申辯申請的簽名一致。
第三,金色木棉于2021年1月8日向協會提交的情況說明載有“原合規風控負責人劉明先生因個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目前我公司已收到劉明先生的申請并辦理手續”等內容,與本次劉明提交的由金色木棉出具的證明前后內容矛盾。
第四,對于當事人提出的其在金色木棉無從業資格注冊記錄等理由,經核實,協會曾于從業人員管理平臺開展私募基金從業人員資格注冊登記時發布通知,明確要求相關私募基金管理人為其從業人員進行從業資格注冊登記。鑒于金色木棉未按要求在從業人員管理平臺為劉明進行操作,因此從業人員管理平臺內無劉明在金色木棉的相關記錄。當事人提出的申辯理由系金色木棉未按協會要求填報造成的,不能證明其未在金色木棉擔任過合規風控負責人,亦不能作為免責事由。
第五,事先告知書中所確認的第二至四項違規事實均發生在劉明與金色木棉簽署的勞動合同工作期限內,劉明應當對其任期內公司的違規行為承擔相應責任。
上述事實及證據證明劉明擔任金色木棉合規風控負責人職務。劉明應當對金色木棉的多項違規行為承擔相應責任。協會對其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綜合考慮當事人違規的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協會決定維持在事先告知中擬對劉明采取的紀律處分措施。
鑒于以上基本事實、情節和審理情況,根據《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三項,《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二十九條,《協會章程》第六條第三項,《會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紀律處分實施辦法(試行)》第六條的規定,協會決定對劉明作出以下紀律處分:公開譴責,加入黑名單,期限為三年。
相關法規:
《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二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杠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二十九條:基金業協會應當制定和實施私募基金行業自律規則,監督、檢查會員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會員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規定和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的,基金業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通過網站公開相關違法違規信息。會員及其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的,基金業協會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募集辦法》第二十四條: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推介私募基金時,禁止有以下行為:
(一)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二)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相關內容;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人進行風險判斷的措辭;
(五)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措辭;
(六)推介或片面節選少于6個月的過往整體業績或過往基金產品業績;
(七)登載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八)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準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九)惡意貶低同行;
(十)允許非本機構雇傭的人員進行私募基金推介;
(十一)推介非本機構設立或負責募集的私募基金;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募集辦法》第二十七條:在完成私募基金風險揭示后,募集機構應當要求投資者提供必要的資產證明文件或收入證明。募集機構應當合理審慎地審查投資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標準,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并確保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募集辦法》第二十八條:根據《私募辦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機構和個人:
(一)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機構;
(二)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私募基金運行期間,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以內向投資者披露基金凈值、主要財務指標以及投資組合情況等信息。單只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規模金額達到5000萬元以上的,應當持續在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以內向投資者披露基金凈值信息。
《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私募基金運行期間,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4個月以內向投資者披露以下信息:
(一)報告期末基金凈值和基金份額總額;
(二)基金的財務情況;
(三)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和運用杠桿情況;
(四)投資者賬戶信息,包括實繳出資額、未繳出資額以及報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額總額等;
(五)投資收益分配和損失承擔情況;
(六)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包括計提基準、計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七)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基金行業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有關證券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維護投資人合法權益;
(二)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
(三)制定和實施行業自律規則,監督、檢查會員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對違反自律規則和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四)制定行業執業標準和業務規范,組織基金從業人員的從業考試、資質管理和業務培訓;
(五)提供會員服務,組織行業交流,推動行業創新,開展行業宣傳和投資人教育活動;
(六)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基金業務糾紛進行調解;
(七)依法辦理非公開募集基金的登記、備案;
(八)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中基協處分〔2022〕34號
紀律處分決定書
當事人:劉明,男,1983年2月出生,登記為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色木棉)合規風控負責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基金監管辦法》)、《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章程》(以下簡稱《協會章程》)、《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會員管理辦法》)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紀律處分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紀律處分實施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自律規則,協會于2021年12月13日向劉明下達《紀律處分事先告知書》(中基協字〔2021)515號)。劉明于規定期限內向協會提交了書面申辯意見,協會按照規定程序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基本事實和紀律處分事先告知情況
經查,金色木棉存在以下違規事實:
一是違規向投資者承諾保本保收益。經查,金色木棉所管理的“金色木棉-南京奧體新城科技園私募投資基金”
(以下簡稱“科技園基金”)通過其關聯方深圳市彼岸大道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彼岸大道)向投資者承諾保本保收益。金色木棉與彼岸大道均為受深圳市錦安控股有限公司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據彼岸大道與投資者簽訂的《回購協議》,如“科技園基金”未按合同約定向投資者分配本金及收益,投資人有權要求彼岸大道按照實際投資金額對應的業績比較基準、持有份額以及持有份額的天數等因素計算的回購價格進行回購。同時,金色木棉在向協會提交的書面說明中也承認向部分投資者提供回購協議。以上行為違反了《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十五條,《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募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二是未合理審慎履行合格投資者確認義務。經查,金色木棉相關自然人投資者資產證明額度未達到合格投資者標準;相關機構投資者資產證明文件由投資者自身開具,金色木棉未對此予以必要的審核。公司未能合理審慎履行合格投資者確認義務。以上行為違反了《募集辦法》第二十七條、二十八條的規定。
三是未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定期進行信息披露。經查,金色木棉未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對其管理的相關私募基金進行基金季度及年度信息披露,同時已披露季報內容未涉及基金凈值、主要財務指標以及投資組合情況等重要信息。以上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十七條的規定。
四是向協會填報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及私募基金投資運作情況不準確。以上行為違反了《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二十五條,《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第十九條、二十二條及二十三條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臺信息、《回購協議》、公司情況說明、投資人資產證明文件等證據予以確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足以認定。劉明作為公司在協會登記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金色木棉的上述違規行為承擔相應責任。
根據《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三項,《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二十九條,《協會章程》第六條第三項,《會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紀律處分實施辦法(試行)》第六條的規定,協會擬對劉明采取“公開譴責,加入黑名單,期限為三年”的紀律處分措施。
二、申辯和審理意見
劉明提出以下申辯意見:
一是劉明稱其已于2020年7月31日從金色木棉離職,同時向協會提交了離職證明。
二是劉明稱其從未實際擔任過公司風控/合規/法務相關的工作崗位,相關信息為金色木棉未征得其同意情況下填報。協會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臺顯示劉明擔任金色木棉合規風控負責人的信息,“應為2017年金色木棉公司個別員工掌握本人資料私自錄入本人信息的結果”,擔任合規風控負責人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劉明稱其從業資格無在金色木棉注冊的記錄,由此可證明系統填報信息為金色木棉公司行為。劉明稱其多次要求公司將其在協會系統顯示的信息撤銷,被公司以無法找到承接人為由拒絕。劉明提交了金色木棉于2021年12月23日出具的證明,載有“劉明并未擔任風控/合規/法務的相關工作”,“登記為合規風控負責人并非真實工作崗位”等內容。
三是劉明稱其在協會從業人員管理系統內無金色木棉工作經歷,因而無法在系統內申請從該公司強制離職。
四是劉明稱其曾多次撥打協會咨詢電話,明確其從業資格“掛靠”情況,協會工作人員明確回復其沒有從業資格注冊記錄,不影響在其他公司錄入從業人員系統。劉明稱其現已入職其他公司。
綜上,劉明向協會申請不對其采取紀律處分措施。經審理,協會認為:
第一,根據協會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臺信息,劉明的勞動合同顯示其在金色木棉的工作崗位為合規風控總監,工作期限為2017年6月30日至2020年6月30日,其上署有其親筆簽名,簽名筆跡與其此次提交申辯申請的簽名一致,合同簽訂日期為2017年7月3日。
第二,協會檢查工作組曾于2017年9月21日至22日期間對金色木棉進行現場檢查,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檢查確認的事實包括劉明擔任金色木棉風控合規總監等內容,相關事實確認書署有劉明親筆簽名,簽名筆跡與其此次提交申辯申請的簽名一致。
第三,金色木棉于2021年1月8日向協會提交的情況說明載有“原合規風控負責人劉明先生因個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目前我公司已收到劉明先生的申請并辦理手續”等內容,與本次劉明提交的由金色木棉出具的證明前后內容矛盾。
第四,對于當事人提出的其在金色木棉無從業資格注冊記錄等理由,經核實,協會曾于從業人員管理平臺開展私募基金從業人員資格注冊登記時發布通知,明確要求相關私募基金管理人為其從業人員進行從業資格注冊登記。鑒于金色木棉未按要求在從業人員管理平臺為劉明進行操作,因此從業人員管理平臺內無劉明在金色木棉的相關記錄。當事人提出的申辯理由系金色木棉未按協會要求填報造成的,不能證明其未在金色木棉擔任過合規風控負責人,亦不能作為免責事由。
第五,事先告知書中所確認的第二至四項違規事實均發生在劉明與金色木棉簽署的勞動合同工作期限內,劉明應當對其任期內公司的違規行為承擔相應責任。‘
上述事實及證據證明劉明擔任金色木棉合規風控負責人職務。劉明應當對金色木棉的多項違規行為承擔相應責任。協會對其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綜合考慮當事人違規的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協會決定維持在事先告知中擬對劉明采取的紀律處分措施。
三、處分決定
鑒于以上基本事實、情節和審理情況,根據《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三項,《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二十九條,《協會章程》第六條第三項,《會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紀律處分實施辦法(試行)》第六條的規定,
協會決定對劉明作出以下紀律處分:
公開譴責,加入黑名單,期限為三年。
根據《紀律處分實施辦法(試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如對以上紀律處分決定有異議,當事人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提出書面復核申請,說明申請復核的事實、理由和要求。復核期間,本紀律處分決定繼續執行。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2022年6月9日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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