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05 10:29 | 來源:證券時報 | 作者:俠名 | [上市公司]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深圳證監局日前披露的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該局對當事人黃東內幕交易索通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索通發展)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
近日,深圳證監局披露的多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有多人因內幕交易索通發展股票被罰,其中一位當事人被罰沒逾5000萬元。
內幕交易索通發展股票
一當事人被罰沒5274萬元
深圳證監局日前披露的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該局對當事人黃東內幕交易索通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索通發展)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的要求,該局于2023年11月20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黃東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對于內幕信息的形成和公開過程,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披露如下:
2021年12月20日,索通發展與佛山市欣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源股份)通過線上會議進行溝通,雙方分別介紹了各自總體情況、經營業務等。
12月29日,索通發展邀請欣源股份前往北京面談收購事宜。12月30日,欣源股份實際控制人薛某、董事會秘書薛某青、總經理謝某懋與索通發展董事長、實際控制人郎某輝等人在索通發展進行面談,首次談及欣源股份估值、收購比例、收購方式等內容,雙方溝通表達了合作意向。
2022年1月4日,郎某輝一行前往欣源股份在內蒙古烏蘭察布的工廠實地考察。
1月5日,索通發展和欣源股份約定1月11日在北京進行收購談判,薛某在“欣源董事會”微信群通知董事黃東、梁某等人1月10日去北京與一家收購方商談,隨后薛某青在群內補充說明收購方為索通發展。
1月11日,索通發展與欣源股份在北京進行收購談判。索通發展郎某輝、董事范某勇,欣源股份薛某、薛某青、謝某懋、黃東等人參加。1月14日-17日,索通發展與欣源股份在北京談判收購事項核心條款,黃東參加,初步確定估值、股份及現金的比例、業績承諾等。
2月16日,索通發展與欣源股份在北京談判達成一致,黃東參加。2月17日,雙方簽訂框架協議。
4月28日,索通發展披露《關于籌劃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事項的停牌公告》,公司股票自4月28日開市起停牌。
5月16日,索通發展第四屆董事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四屆監事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預案等事項,并于當日收市后披露,公司股票自5月17日開市起復牌。
索通發展本次收購欣源股份94.9777%的股權,交易作價113,973.28萬元。深圳證監局認為,索通發展收購欣源股份股權事項屬于《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具有重大性,披露前具有未公開性,構成《證券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不晚于2021年12月30日形成,2022年4月28日公開。其間,黃東擔任欣源股份的董事并直接參與相關談判,不晚于2022年1月5日知悉內幕信息,屬于《證券法》第五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
記者查詢歷史公告也發現,2022年4月28日,索通發展披露的關于籌劃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事項的停牌公告稱,索通發展正在籌劃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事項。公告稱,本次交易預計不構成重大資產重組。彼時的公告還稱,索通發展與交易對方已簽署《備忘錄-合作意向書》,索通發展擬以非公開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方式購買交易對方持有的欣源股份 94.9777%股份并募集配套資金;交易對方參與本次重組,同意就本次重組的交易方案、發股價格、標的資產作價等安排與索通發展進行協商。
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出,根據當事人自認、指認及下單交易設備信息等在案證據,在內幕信息公開前,黃東實際控制上述“黃東”等7個證券賬戶(以下簡稱“黃東”賬戶組)交易“索通發展”股票,交易決策由黃東作出,黃東向其助理梁某安下達指令,梁某安按黃東的要求下單操作。
“黃東”賬戶組交易情況如下:
“黃東”證券賬戶2022年1月14日至2月16日買入“索通發展”股票9,000股,買入金額167,620元;3月2日賣出9,000股,賣出金額174,150元。
“劉某玲”證券賬戶2022年1月14日買入“索通發展”股票600股,買入金額12,474元;3月2日賣出600股,賣出金額11,736元。
“伍某華”證券賬戶2022年1月21日至3月17日買入“索通發展”股票419,000股,買入金額7,608,021.88元;6月10-22日,賣出419,000股,賣出金額13,336,912元。
“王某玲”證券賬戶2022年1月25日至3月15日買入“索通發展”股票502,800股,買入金額9,285,799元;2月10日、6月10-22日,合計賣出502,800股,賣出金額15,399,311元。
“招某珊”證券賬戶2022年2月17日至4月27日買入“索通發展”股票230,200股,買入金額4,128,534元;6月10-22日,賣出230,200股,賣出金額7,321,570元。
“姜某芹”證券賬戶2022年2月24日至3月8日買入“索通發展”股票734,000股,買入金額13,482,281.4元;6月14-22日,賣出734,000股,賣出金額23,677,940元。
“鐘某”證券賬戶2022年2月25日至3月7日買入“索通發展”股票55,800股,買入金額997,780元;4月1日至6月6日,賣出55,800股,賣出金額1,355,982元。
經計算,“黃東”賬戶組交易“索通發展”股票實際盈利26,370,862.28元(約2637萬元)。
深圳證監局認為,黃東作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在索通發展相關內幕信息公開前買賣該公司股票,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已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所述的內幕交易違法行為。
當事人黃東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辯意見:第一,2022年2月17日之前沒有形成并購事實,索通發展與欣源股份只是接洽階段。第二,黃東系欣源股份名義董事,未參與經營,已于2021年10月口頭辭去董事職務,非本案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時間為4月28日。第三,涉案交易系當事人及其他涉案賬戶名義人出于對“索通發展”股票的興趣。請求從輕處罰。
經復核,深圳證監局認為:
第一,根據在案證據,索通發展和欣源股份在前期接洽的基礎上,于2021年12月30日當面洽談收購事項,提到收購比例、方式、估值等內容并表達合作意向。影響內幕信息形成的動議、籌劃、決策或者執行人員,其動議、籌劃、決策或者初始執行時間,應當認定為內幕信息的形成之時,深圳證監局認定本案內幕信息不晚于2021年12月30日形成無誤。
第二,在案證據顯示,黃東自2018年8月至2022年4月一直擔任欣源股份董事,屬于《證券法》第五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欣源股份實際控制人薛某于1月5日在“欣源董事會”微信群通知黃東與索通發展洽談收購事項,黃東于本案聽證會上亦承認該事實,深圳證監局對其知悉內幕信息的時間認定無誤。關于當事人所稱未參與2月17日框架協議簽訂的意見,已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予以采納,但不影響內幕信息形成及黃東知悉內幕信息等涉案違法事實的認定。
第三,黃東作為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公司股票,其所提出于對股票興趣交易的理由不能排除存在利用內幕信息從事相關證券交易活動。此外,黃東未提出其他涉案賬戶名義人參與涉案交易的證據,相關申辯意見不予采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沒收黃東違法所得26,370,862.28元,并處以26,370,862.28元罰款。若將罰沒款相加,合計約5274萬元。
還有幾人也被罰
值得注意的是,與此同時,還有幾人因內幕交易索通發展也被罰。
深圳證監局披露的另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該局對梁金泄露內幕信息,以及韓忠內幕交易索通發展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該局決定,責令韓忠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韓忠違法所得390,026.21元(約39萬元),并處以780,052.42元罰款(約78萬元);對梁金處以50萬元罰款。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其間,梁金擔任欣源股份的董事。梁金與韓忠系合作伙伴,二人來往密切。
深圳證監局還披露了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該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該局對周寧內幕交易索通發展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該局決定,沒收周寧違法所得2,046,390.42元(約205萬元),并處以4,092,780.84元(約409萬元)罰款。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周寧與許某然手機通話頻繁。許某然作為中金公司投行部高級經理,參與本次收購事項相關工作。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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