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09 15:31 | 來源:證券日報 | 作者:俠名 | [上市公司]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從公告中可知,法院認為,破產重整的對象應當是具有挽救價值和重整可能的困境企業。在審查時,對*ST愛迪是否具備重整價值、是否具有拯救可能性以及是否具有重整可行性等...
1月8日晚間,*ST愛迪發布公告,公司從法院方面得知,裁定不予受理公司債權人福建海峽客家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發集團)、唐娜對公司的重整申請。同時,*ST愛迪還提示投資者,截至今年1月8日,公司股票收盤價已連續11個交易日低于1元/股,公司股票存在因股價低于面值被終止上市的風險。
北京社科院副研究員王鵬告訴《證券日報》記者,重整也被視為“司法重生”,對于一些有諸多債務纏身的企業而言,如果重整申請能夠被受理并最終重整成功,就有望輕裝上陣,再次獲得經營能力。如果此次重整能夠被受理,對*ST愛迪的投資者而言,是擺脫困境的辦法之一,但目前看來,留給*ST愛迪的緩沖地帶和時間并不多了。
從公告中可知,法院認為,破產重整的對象應當是具有挽救價值和重整可能的困境企業。在審查時,對*ST愛迪是否具備重整價值、是否具有拯救可能性以及是否具有重整可行性等內容進行兩次聽證,申請人各方均積極支持*ST愛迪重整。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關于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的申請”要求,申請人申請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的,除提交《企業破產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關于上市公司具有重整可行性的報告、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級人民政府向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的通報情況材料以及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的意見、上市公司住所地人民政府出具的維穩預案等,以及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申請前,應將相關材料逐級報送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在法院將相關材料逐級報送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后,最高人民法院將材料逐級退回法院,本案重整申請既未獲得最高人民法院的同意批復,亦未取得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的同意意見。綜上,*ST愛迪現缺乏重整可行性,不符合重整的受理條件。
除了重整未獲受理之外,公司還存在合計約5.5億元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應收賬款及存貨涉嫌被相關人等非法侵占、背信損害公司利益的情形。*ST愛迪此前曾發布公告稱,鑒于此,公司已就相關情況向深圳市公安機關進行了報案。對此,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對《證券日報》記者解釋:“在現有司法案例中,也有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因職務侵占罪被判處刑罰的同時,責令退賠被侵占的上市公司款項。*ST愛迪的5.5億元應收賬款及存貨,如果是被相關責任人職務侵占或者挪用資金,公司可以要求相關責任人返還。但是經過法律流程需要一定時間,結合*ST愛迪目前的基本面信息來看,短期內想追回這筆款項并不容易。”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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