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國際仲裁院在微信公眾號公布了一起關于虛擬貨幣的仲裁案例,在此案例中仲裁院明確表示,在國內比特幣具有財產屬性,受到法律保護。
具體來說,當事人向被告人委托對其虛擬貨幣財產進行理財,后因股權轉讓問題兩人發生糾紛,被告人拒絕歸還當事人相應的虛擬貨幣資產,故兩人向仲裁院提起仲裁。
當事人向被告人申請賠償20.13個比特幣、50個比特幣現金與12.66個比特幣鉆石,共計49萬美元,約合人民幣340萬元。
被告人辯稱虛擬貨幣并非國內法定貨幣,而且在國內也無法流通,2017年9月央行還對虛擬幣發布了禁令,所以虛擬幣無法歸還當事人。
而仲裁院表示,沒有任何法律或法規明確禁止各方在比特幣中持有比特幣或私人交易。本案中的合同規定了在兩個自然人之間歸還比特幣的義務,并且不屬于2017年禁令內容。
仲裁院認為比特幣不是法定貨幣,并不妨礙其作為財產而受到法律保護。比特幣具有財產屬性,能夠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具有經濟價值,能夠給當事人帶來經濟方面的利益。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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