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28 11:20 | 來源:未知 | 作者:蘇向杲 | [產業]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從近一年來保險公司由于中介業務被罰的情況來看,財險公司是中介業務被罰的重點。其中,不少財險公司通過中介渠道套取費用,用于車險手續費競爭更是行業的一大通病。
2月26日,銀保監會發布的《關于加強保險公司中介渠道業務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表示,保險公司不得利用中介渠道主體開展違法違規活動,并提到九大“不得”開展的違規“負面清單”。實際上,上述“負面清單”直指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規重災區。據《證券日報》記者不完全統計顯示,自去年2月份起的一年間,有超過20家保險公司因為中介業務被罰。
據《證券日報》記者對近一年來的罰單梳理顯示,險企因中介業務被罰的高頻違規行為包括:一是險企給予中介合同外利益;二是誘導中介欺騙投保人;三是利用中介虛列費用;四是利用中介謀取不正當利益;五是利用中介給于投保人合同外利益;六是委托未取得展業資格中介機構展業;七是通過中介侵占保費;八是虛構中介業務。而這幾類行為與上述“負面清單”基本吻合。
財險是涉中介
業務違規重災區
從近一年來保險公司由于中介業務被罰的情況來看,財險公司是中介業務被罰的重點。其中,不少財險公司通過中介渠道套取費用,用于車險手續費競爭更是行業的一大通病。
比如,浙江銀保監局此前發現,浙江聯創保險銷售有限公司虛列人保財險杭州分公司手續費收入100.57萬元,實際該費用為公司其他收入。
實際上,據《證券日報》記者不完全統計顯示,2019年1月份,銀保監會共處罰了14家財險公司,5家壽險公司以及52家保險中介,被罰的保險中介數量占所有保險機構的73%。其中,不少中介由于協助保險公司套取費用而被罰。
除通過中介套費費用在之外,財險公司的高頻違規中,虛列費用,編造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給予或者承諾給予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等違規行為或多或少與中介業務有關系。
而壽險公司在中介業務方面,通常因為誘導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機構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或給予或者承諾給予保險中介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等而被罰。
比如,去年11月份,山東銀保監局下發的處罰函顯示,某大型壽險公司聊城分公司存在誘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2018年7月份,該公司在銷售人員培訓會上使用的課件存在不規范內容,誘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
此外,據《證券日報》記者不完全統計,去年以來,包括某大型壽險公司慶陽市中支在內7家險企,通過虛列銀保績效提獎等方式套取費用,用于銀行網點日常維護和經營而被罰240余萬元。其中,被罰款最多的險企,金額達50萬元。
此外,上述《通知》提到的,險企不得串通中介渠道業務主體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險費;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沒有進行執業登記、品行不佳、不具有保險銷售所需的專業知識的個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等行為。
監管要求險企每季
報送中介業務報告
《通知》除列出上述九大“不得”開展的違規“負面清單”之外,還要求保險公司要進一步完善中介渠道業務的合規監督,以及要加強對合作中介渠道主體的管理,建立權責明晰的中介渠道業務管理制度體系。
銀保監會要求,險企總部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后15日內向銀保監會報送中介渠道業務報告及數據表格電子版;每年3月1日前向銀保監會報送上一年度中介渠道業務合規情況內部審計報告。
報告應包括保險中介渠道業務情況、風險評估情況、合規審計情況、違法違規問題處罰與整改情況以及公司認為其他應該報告的事項等,公司總經理應當在報告上簽字,并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隨著近年來互聯網保險中介的發展,不少險企也與第三方互聯網平臺進行了合作。監管也因此注意到了這一點,并在《通知》中提到,保險公司與第三方互聯網平臺進行合作的,應當由總公司統一管理第三方互聯網平臺合作業務的接入、簽約,明確各省級分公司歸口管理部門,加強業務合法合規性考核管理。
銀保監會表示,銀保監會及各派出機構加強對保險公司中介渠道業務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渠道業務相關機構和人員要依法依規進行處罰。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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