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31 08:57 | 來源:電鰻快報 | 作者:石磊磊 | [快評]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關于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對公司提起訴訟的進展情況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支行因與長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青島中天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證債權文書一案,向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
證券代碼:600856 證券簡稱:ST 中天 公告編號:臨 2019-173 長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涉及訴訟的進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累計涉案金額:人民幣 2,071,312,110.86 元 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的影響:本次訴訟因生效司法裁判確定的還款義務, 公司需向嘉興盛天支付執行標的金額 1,988,850,860 元及申請執行費, 需向廈門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8,040.50 萬元。
本次訴訟可能 將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產生影響。 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2019)浙執 27 號、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執行決定書(2019)閩 0203 執 8081 號、北京市 門頭溝區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2018)京 0109 執 2734 號之一,現將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關于嘉興盛天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對公司提起訴訟的進展情況 嘉興盛天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嘉興盛天”)因與青島中天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中天”)、長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春中天”或“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一案,向浙江省高級人 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3 日、2019 年 10 月 1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 媒體《上海證券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披露了《關于收到<民事判決書>的公告》(臨 2019-075)及《關于涉及訴訟的進展公告》(臨2019-145)。 嘉興盛天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執行,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書》(2019)浙執 27 號。 要求公司: 1、支付申請執行標的的 1,988,850,860 元及利息,如計付利息詳見判決書主文; 2、支付執行費 2,056,250.86 元。 公司已向法院匯報公司財產狀況,現因無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正配合法院執行中。
二、關于廈門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公司提起訴訟的進展情況 廈門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執行人武漢中能燃氣有限公司、黃博、鄧天洲、青島中天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長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 合同糾紛一案,向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5 日、 2019 年 7 月 4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上海證券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 (www.sse.com.cn)披露了《關于涉及訴訟事項的公告》(臨 2019-026)及《關于收到<民事判決書>的公告》(臨 2019-077)。 2019 年 8 月 14 日,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下發執行通知書(暨執行案件告 知書)(2019)閩 0203 執 8081 號,責令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報告財產情況,并將執行款繳至法院賬戶。 2019 年 10 月 16 日,廈門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能燃氣有限 公司、長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青島中天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鄧天洲、黃博簽署《執行和解協議》。 1、各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在編號 LC20121800004 國內信用證項下墊款 本金 8000 萬元、罰息及遲延履行利息。 2、各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為實現債權而支出的財產保全費 5000 元、律師 費 40 萬元。 3、本案執行費用由各被申請人承擔。 2019 年 12 月 23 日,因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協議,廈門市思 明區人民法院將武漢中能燃氣有限公司、黃博、鄧天洲、青島中天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長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三、關于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對公司提起訴訟的進展情況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支行因與長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青島中天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證債權文書一案,向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查封、凍結了公司部分賬戶(包括募集 資金賬戶),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上海證券報》及 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披露了《關于涉及訴訟事項的公告》(臨2018-105)。 因雙方當事人與案外人青島濱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有限公司青島分行簽訂協議書,據此雙方就本案亦達成長期履行和解協議,2019 年 12 月 28 日,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終結對(2018)京 0109 執 2734 號案件 的執行。 四、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等的影響 上述訴訟因生效司法裁判確定的還款義務,公司需向嘉興盛天支付執行標的金額 1,988,850,860 元及申請執行費,公司需向廈門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8,040.50 萬元。上述訴訟可能將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產生影響。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為《上海證券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有關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體披露信息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謹慎決策,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長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19 年 12 月 31 日
《電鰻快報》
熱門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