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3 10:02 | 來源:金融法眼 | 作者:俠名 | [上市公司]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通過精心策劃,崔某等人偽造銀行證照材料,借用保衛部領導辦公室騙取工行核查人員信任,尋求有資金需求的企業,一步一步將20億虛假票據“兌現”,從中賺取了3.2億元“傭金...
20億驚天大案塵埃落定!
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了一份二審刑事裁定書,還原了四年前那起票據詐騙大案的真相。2016年,崔某、逯某強、張某等人出于賺取高額中介費或為他人融資的目的,假冒焦作中旅銀行名義接入央行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并聯系好有資金需求的企業開具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由焦作中旅銀行對電子匯票進行虛假承兌,再將電子匯票貼現、轉貼現給其他銀行,從而騙取轉貼現資金。
通過精心策劃,崔某等人偽造銀行證照材料,借用保衛部領導辦公室騙取工行核查人員信任,尋求有資金需求的企業,一步一步將20億虛假票據“兌現”,從中賺取了3.2億元“傭金”。
無辜躺槍的焦作中旅銀行、核查責任缺失的工商銀行還有被迫踏上漫漫“維權”路的恒豐銀行,究竟誰該為這筆巨額損失埋單?
偽造營業證照、假扮銀行領導
借用總行辦公室欺瞞核查人員
文書顯示,2016年初,崔某、逯某強、張某出于賺取高額中介費或為他人融資等目的,預謀假冒焦作中旅銀行名義接入中國人民銀行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并聯系好有資金需求的企業開具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由焦作中旅銀行對電子匯票進行虛假承兌,再將電子匯票貼現、轉貼現給其他銀行,從而騙取轉貼現資金。
計劃布置妥當,三人靜待“大魚”上鉤。
2016年4月,中儲公司急需資金,有開具承兌匯票融資的需求,公司負責人胡某便通過資金中介找到了張某。之后,崔某、張某等假冒焦作中旅銀行名義,并由該行前員工逯某強冒充銀行領導與工商銀行票據營業部鄭州分部聯系對接。兩個月后,在層層包裝誘騙下,雙方簽訂了代理服務協議,工行票據部鄭州分部同意將焦作中旅銀行接入央行電票系統。
不過,由于焦作中旅銀行是中小銀行,無法直接接入央行電票系統,需在有資質的銀行開設同業結算賬戶。這次,三人精心謀劃,上演了一出大戲。
2016年7月,張某通過胡某聯系到工商銀行廊坊開發區支行辦理同業結算賬戶。在辦理過程中,崔某、張某等人向工行廊坊支行提交了偽造的焦作中旅銀行營業執照、金融許可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等證明文件。不過,書面材料容易蒙混過關,實地調查如何瞞天過海?
7月14日,工行廊坊支行安排員工來到焦作中旅銀行總部核實確認相關信息。當天上午,老員工逯某強動用起了人脈關系,通過他人向焦作中旅銀行保衛部總經理趙某借用辦公室,謊稱中午去趙某辦公室喝茶。趙某上午下班后便將辦公室鑰匙留給保安,安排將辦公室出借。隨后,在趙某的辦公室里,逯某強事先找到李某冒充焦作中旅銀行法定代表人,自己則與馬某某等人分別冒充焦作中旅銀行其他領導與員工,騙過工行廊坊支行的上門核查,成功開設同業結算賬戶并開通電子票據代理接口。
尋求資金需求企業
開具20億元虛假電子匯票
冒用焦作中旅銀行的名義正式接入央行電票系統并完成系統測試后,張某等人便開始尋求有資金需求的企業。
此時,黃某騰因旗下公司資金緊張試圖借此方式融資。經過反復溝通,最終確認了參與融資人民幣15億元以及貼現資金的分配比例,即黃某騰使用六成資金,張某等人再將四成資金分款給河南的三家企業使用。
不久后,黃某騰便安排公司員工帶上黃實際控制的9家公司的網銀、密鑰等,來到河北省廊坊市開具電子匯票。其中,上海匯鋆物資貿易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作為出票人,鑫創公司等4家公司作為收款人。
當天,崔某等人在河北省廊坊市七修酒店內,以焦作中旅銀行名義接入央行電票系統后,在明知無真實交易關系的情況下,通過黃某騰、胡某等人各自控制的企業或關聯企業之間簽發無資金保證的電子匯票,并以焦作中旅銀行名義進行虛假承兌、貼現,一共開具了40份共計金額20億元的電子匯票。
20億票據離“變現”只差臨門一腳。
多家銀行協助轉貼現
犯罪團伙收取3億余元傭金
在崔某、張某等人的聯系下,票據中介分別找到了恒豐銀行上海分行及邢臺銀行進行轉貼現,并聯系恒豐銀行青島分行作為過橋行。其中,恒豐銀行上海分行交易金額為13.5億元,邢臺銀行為6.5億元,恒豐銀行上海分行、邢臺銀行扣除相應費用后分別轉款至恒豐銀行青島分行。恒豐銀行青島分行扣除相應費用后,將轉貼現資金19.31億余元劃轉至焦作中旅銀行開設在工行廊坊支行的同業結算賬戶,再將資金分別轉至黃某騰、胡某等人實際控制的賬戶中。
根據事先約定,黃某騰賬戶中收到的14.48億資金中,有5.79億余元要轉至河南三家企業的相關賬戶,并向崔某、張某指定的河南名仕置業有限公司賬戶支付傭金1.04億余元。
胡某實際控制賬戶收取的4.82億余元中,除去向崔某、張某指定的名仕公司賬戶支付傭金4300余萬元外,其余資金主要用于委托投資、拆借資金等。
一來一去,上億元的“傭金”便輕松裝進了崔某等人的口袋。后經法院查明,崔某等人實際可支配資金共計3.28億余元,拆借給楊某某,以及轉至其他個人或單位賬戶等。
恒豐銀行“維權”屢吃閉門羹
三人最終被判無期徒刑
2016年8月,該案東窗事發,崔某、逯某強等人陸續被公安機關拘留。
無辜“躺槍”的焦作中旅銀行也在案發后對外發布聲明稱,銀行從未簽發電票,也從未委托他行代理簽發電票。不法分子冒用銀行名義實施的行為與銀行沒有任何關系,焦作中旅銀行將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也將積極配合有關部門予以嚴厲打擊。
圖片來源:焦作中旅銀行官網
不過,一紙聲明并不能讓焦作中旅銀行與該案件徹底撇清關系,這場由20億巨額詐騙引發的銀行間糾紛才剛剛開始,不甘成為“冤大頭”的恒豐銀行青島分行和邢臺銀行一路將官司打到了最高法。
據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份合同糾紛判決書顯示,作為過橋行的恒豐銀行青島分行認為不該由自己承擔超出法定票據責任的違約責任,而邢臺銀行不僅絲毫無損,還獲得巨額利益,顯然有失公平。不過最終,法院認定恒豐銀行青島分行承擔6.5億元的匯票金額損失并支付相應違約損失。
敗訴后的恒豐銀行青島分行又將矛頭對準焦作中旅銀行,要求其賠償6.7億元損失。但恒豐銀行青島分行再次吃到了“閉門羹”。青島中院認為,案涉電子票據上加蓋的被告電子簽章系犯罪分子冒用焦作中旅銀行名義所偽造,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偽造票據上簽章的,被偽造方無需承擔票據責任。
最終,被告人崔某、逯某強、張某構成票據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胡某等人也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至13年不等。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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