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6 06:38 | 來源:證券時報 | 作者:未知 | [基金]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證監會內蒙古監管局披露,方華承認“王某祥”“姜某波”“胡某正”證券賬戶自開立后由其本人決策并操作,王某祥、姜某波、胡某正均承認其本人證券賬戶借給方華使用。同時,...
期間累計違規交易6097.87萬元,合計盈利33.53萬元
今天證監會內蒙古監管局發布一份處罰決定書顯示,深圳一大型基金公司風險管理部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查看公司旗下一只公募基金的下單指令,在三年間分別操作三個他人證券賬戶進行趨同交易,。最終被內蒙古監管局處以3年市場禁入,同時罰一沒一、共計罰沒近68萬元的處罰。
原知名基金公司風控人員獲取基金下單信息
操作他人證券賬戶違規交易
此次受到內蒙古證監局處罰的當事人方華,于2015年2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間,在深圳某知名基金公司風險管理部任職。因此,方華擁有根據授權獲得該公司管理的基金下單指令的查詢權,能夠查看一只公募基金基金經理的下單指令,知悉該基金投資股票的種類、數量。
另外,方華還操作了“王某祥”、“姜某波”以及“胡某正”三人的證券賬戶。據證監會內蒙古監管局披露,方華承認“王某祥”“姜某波”“胡某正”證券賬戶自開立后由其本人決策并操作,王某祥、姜某波、胡某正均承認其本人證券賬戶借給方華使用。同時,上述三個證券賬戶的資金主要來源于方華,去向為方華家庭支出。
三年違規交易6千萬
合計盈利近34萬
處罰決定書顯示,在2015年2月到2018年6月期間,方華根據上述公募基金基金經理的下單指令,利用其操作的“王某祥”、“姜某波”、“胡某正”三個證券賬戶進行了大量的趨同交易,并以此獲利。
其中,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間,“王某祥”證券賬戶累計交易股票192只,成交金額合計17,667.18萬元,同期或略晚于上述公募基金賬戶趨同交易股票112只,趨同交易股票只數占比為58.33%;趨同成交金額4,738.33萬元,趨同成交金額占比26.82%;趨同交易盈利244,783.15元。
2016年9月26日至2017年8月18日期間,“姜某波”證券賬戶累計交易股票42只,成交金額合計1,790.77萬元,同期或略晚于上述公募基金賬戶趨同交易股票36只,趨同交易股票只數占比85.71%;趨同成交金額854.15萬元,趨同成交金額占比47.70%;趨同交易盈利103,655.28元。
2017年10月9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間,“胡某正”證券賬戶累計交易股票42只,累計成交金額1,119.07萬元,同期或略晚于上述公募基金賬戶趨同交易股票33只,趨同股票只數占為78.57%;趨同成交金額505.39萬元,趨同成交金額占比45.16%,趨同交易虧損元。
綜上,在2015年2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間,方華通過操作“王某祥”“姜某波”“胡某正”三個證券賬戶,累計趨同交易6097.87萬元,合計盈利33.53萬元。
被處3年市場禁入
并罰沒近68萬元
從內蒙古證監局公布的信息來看,方華在2015年到2018年三年間,基本上每一年換一個賬號,而且在2015年違規交易了4738萬后,后兩年違規交易金額逐年減少;而在盈利方面,三年賺了33.53萬,而最后一年甚至虧損了一萬多。
而方華也因違規交易被3年市場禁入,同時罰一沒一:沒收33.53萬元、罰款34萬元
。
證監會內蒙古監管局認為,方華于2015年2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間,控制使用“王某祥”“姜某波”“胡某正”證券賬戶利用未公開信息從事相關證券交易活動。
方華作為基金從業人員,其上述行為違反了2012年《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一條第(六)項、2015年《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條第(六)項的規定,構成2012年《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2015年《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所述情形。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12年《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2015年《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內蒙古監管局決定:對方華采取3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當事人在禁入期間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同時沒收方華違法所得335,273.36元,并處以34萬元罰款。
(文章來源:證券時報)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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