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08 08:41 | 來源:電鰻快報 | 作者:俠名 | [快評]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基于一審判決,公司應承擔相關賠償責任,為保護投資者權益,出于審慎起見公司先后披露了《關于公司涉嫌違規擔保股票可能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編號:2022-...
證券代碼:600777 證券簡稱:新潮能源 公告編號:2022-009 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公司訴訟進展及公司股票不觸及其他風險 警示情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22年2月8日披露了《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訴訟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22-003)。
基于一審判決,公司應承擔相關賠償責任,為保護投資者權益,出于審慎起見公司先后披露了《關于公司涉嫌違規擔保股票可能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編號:2022-005)、《關于公司涉嫌違規擔保股票可能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公告編號:2022-008)。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2020)粵01民初2011號),認定廣州農商銀行未能提供任何新潮能源及另外兩家公司的決議文件,證明相關擔保事項經過了決議程序,據此可以認定涉案三份《差額補足協議》系三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法定權限簽訂,廣州農商銀行未盡審查義務,不構成善意,依照相關規定相應的《差額補足協議》應屬無效。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廣州農商銀行未盡審查義務,新潮能源及另外兩家公司對于法定代表人的選任以及公章的管理不善,均存在過錯,均應承擔部分責任。廣州中院判定新潮能源及另外兩家公司分別在1585666666.67元范圍內對華翔(北京)投資有限公司不能清償涉案債務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分別在7978551元范圍內承擔部分訴訟費用。 經公司董事會進一步核實論證,一審法院認定涉案《差額補足協議》無效,該《民事判決書》認定的公司應當承擔的責任并非基于擔保法律關系引起,公司僅承擔法定代表人的選任以及公章管理不善的過錯賠償責任。
因此,上述情形不屬于《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1月修訂)第9.8.1條規定的觸發其 他風險警示的情形,請投資者關注。 公司認為一審判決存在認定事實以及適用法律錯誤,已依照相關規定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由于本案一審判決尚未生效,暫時不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如二審判決公司承擔相應擔保責任,公司股票將依照《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公司前期發布的提示性公告,系公司根據相關規定,為保護投資者權益,出于審慎起見所披露的風險提示,不周全之處敬請投資者諒解。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為《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經濟參考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有關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體披露信息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關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2 年 3 月 8 日
《電鰻快報》
熱門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