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15 09:59 | 來源:證券日報 | 作者:俠名 | [資訊]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證監會公布數據顯示,2021年辦理虛假陳述案件共163起,其中財務造假75起,同比增長8%;向公安機關移送相關涉嫌犯罪案件32起,同比增長50%。約60%財務造假案件情節嚴重涉...
進入2022年,資本市場“嚴監管”態勢持續。從證監會立案調查的違法違規案件來看,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被“重點關照”。
《證券日報》記者據同花順(95.580, 0.57, 0.60%)iFinD數據統計,截至3月14日,今年證監會已立案調查17起違法違規案件,其中,有11起緣于上市公司或重要股東涉嫌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占比達65%;其余案件則與涉嫌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短線交易等違法行為有關。此外,今年證監會開出的“一號罰單”也劍指金正大信披違法所引發的財務造假問題。
業界認為,近年來,監管層全面貫徹“零容忍”理念,加大對證券違法違規行為懲治力度,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有效改善市場生態。
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成監管重點
2021年是新證券法全面實施后的首個完整年度,監管部門執法重點已從證券交易環節拓展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環節。
從去年證監系統行政處罰情況來看,信息披露類案件數量也高居首位,尤其是財務造假等行為,成為監管重點打擊對象。
“隨著注冊制改革的深入與新證券法的實施,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日漸成為監管重點。”植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羅寒律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了修訂,信息披露義務人范圍擴大、信息披露標準明確、信息披露違規處罰加重等規則變化均反映了監管執法思路變化。
證監會公布數據顯示,2021年辦理虛假陳述案件共163起,其中財務造假75起,同比增長8%;向公安機關移送相關涉嫌犯罪案件32起,同比增長50%。約60%財務造假案件情節嚴重涉嫌犯罪,超30%的案件涉及連續3年以上造假行為。
另據北京錦略律師事務所統計數據,2021年證監系統共開出345張行政處罰決定書,其中,信息披露類違法處罰案件共111起,居各類案件首位;內幕交易類違法處罰案例110起,居次席。操縱市場類、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職類相關處罰案例均為19起,也是違法多發領域。
“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具體體現在財務造假、隱蔽關聯關系、違規擔保和大股東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等方面,但也呈現出一些新跡象,主要表現為違法手段不斷變化升級。”北京錦略律師事務所主任余偉平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據證監會統計數據,通過偽造合同、虛開發票等慣用手法進行有組織、系統性造假的案件約占60%。近年來,利用新業態、新模式掩蓋造假的案件逐漸增加,供應鏈金融、商業保理等新業態逐漸成為造假新“馬甲”。
“從過往案例來看,信披違法主要表現為三種情形:其一,信披不及時,在相關事項達到實際披露條件時并不披露,而是待市場發酵后再進行披露;其二,信息泄露,在未公開披露時相關信息已在小范圍內傳播;其三,信披語焉不詳,模糊不清,并未對相關內容進行客觀準確描述。”申萬宏源(4.350, -0.02, -0.46%)證券首席市場分析師桂浩明如是說。
市場各方需履職盡責
進一步形成合力
針對信披違法現象,監管部門在保持高壓態勢的同時,也應健全信披制度,加強法治供給,為市場穩定有序運行提供司法保障。
今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明確了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未按規定披露等虛假陳述行為的界定,為信披類案件提供了更為明確的法律依據,也有利于追究證券虛假陳述行為的民事賠償責任。1月28日,證監會發布的《關于注冊制下提高招股說明書信息披露質量的指導意見》則強化了責任追究,有利于依法從嚴打擊信息披露造假行為,牢牢守住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的底線。
信息披露是注冊制改革的核心,尤其是在穩步推進全市場注冊制改革的背景下,各方主體更應歸位盡職,強化責任擔當,防范信披違法行為。
余偉平表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義務人在進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時,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完善其自愿披露制度,細化自愿披露具體標準,遵循持續性、一致性原則,不得利用自愿披露影響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更不得濫用自愿披露蹭熱點。
“全面注冊制對中介機構提出了更高要求,中介機構的歸位盡責對提高信息披露質量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上海財經大學法學教授麻國安博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一方面,中介機構應勤勉盡責,始終保持獨立性,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全過程審查與判斷,監督前移,切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質量。另一方面,中介機構應與時俱進,增強合規意識,提高執業質量,加強內部治理水平,充分發揮資本市場“看門人”職責。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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