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29 13:57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作者:俠名 | [資訊]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滄州銀保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對滄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運河支行處以30萬元人民幣罰款;對于詩濤處以警告,并處5萬元人民...
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滄州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滄銀保監罰決字〔2022〕5號)顯示,滄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運河支行存在貸款資金被挪用的違法違規事實。
于詩濤時任滄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長助理兼滄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運河支行行長,白炳東時任滄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運河支行副行長,孫曉冬時任滄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運河支行信貸員,為上述違法違規事實的相關責任人。
滄州銀保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對滄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運河支行處以30萬元人民幣罰款;對于詩濤處以警告,并處5萬元人民幣罰款;對白炳東、孫曉冬處以警告。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原文:
《電鰻快報》
熱門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