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31 09:49 | 來源:中國基金報 | 作者:俠名 | [資訊]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值得注意的是,盡管說雙方各出資500萬元,但吳某的500萬元資金是向張某某借貸的。吳某還給張某某寫了借條,雙方約定,該500萬元的借款資金,前14個月免息,從2018年10月15...
跟“民間股神”合作炒股,居然一年巨虧近78%。
最近中國裁判文書網的一則民事判決書引發市場關注?,F年56歲的張某某在2017年8月跟雜志社辦公室負責人吳某合作股票投資,雙方各出資500萬,共計1000萬投入股票賬戶,由吳某獨立“操盤”,盈利雙方五五分成;但吳某出的500萬是向張某某借的,還寫了借條,約定支付利息。然而沒想到,一年過去后,賬戶虧損777萬。
后來,張某某將“操盤手”吳某告上了法庭,此案爭議焦點是,到底算民間借貸糾紛還是個人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最終一審、二審法院都認定為民間借貸糾紛,判決吳某償還借款及支付利息。我們一起來看看究竟怎么回事。
合作股票投資巨虧777萬
出資人將“操盤手”告上法庭
根據裁判文書網的民事判決書,事情大概是這樣的:2017年8月1日,張某某、吳某簽訂《合作協議》,約定雙方各出500萬元,總共1000萬元,以張某某名義在中信建投證券開設股票賬戶,合作炒股,期限是2年2個月,也就是從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
值得注意的是,盡管說雙方各出資500萬元,但吳某的500萬元資金是向張某某借貸的。吳某還給張某某寫了借條,雙方約定,該500萬元的借款資金,前14個月免息,從2018年10月15日開始,吳某需要向張某某支付利息每月1.5%。
兩人合作股票投資,在張某某1000萬元資金到位后,由吳某擔當“操盤手”,負責進行獨立操作,并承諾盈利雙方各占50%,虧損由吳某全部承擔。
但是沒想到股市有風險,一年時間過去以后,到2018年8月7日該賬戶虧損777萬元,也就是說1000萬元虧損幅度達到77.7%。
這種情況下,吳某及擔保人萬某出具《承諾書》,虧損的資金由他們負責承擔,并承諾在2018年9月10日前往該賬戶注入500萬元資金,在回到本金1000萬元后,再按原協議進行利潤分成。
后來,張某某就將吳某告上了法庭,起訴請求吳某支付欠款本金及支付利息。
是民間借貸還是個人委托理財糾紛?
法院判決償還借款及支付利息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案子到底算民間借貸糾紛還是個人委托理財合同糾紛。
根據相關規定,民間借貸是指非金融機構的雙方之間通過資金拆借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個人委托理財是指委托人將其資金交付給受托方并由其將該資金用于金融市場進行投資,并按期支付給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資產管理活動的行為。
兩者在賬戶名義、可期待收益確定性、市場風險程度、資金接收方是否受流出方指示、收益分配情況、否轉讓貨幣所有權方面等都是不同的。
一審法院表示,可以確定雙方先簽訂了合作協議,吳某向張某某出具了借款500萬元用于合作炒股的借條,約定了免息期及借款利息;隨后張某某注資1000萬元,按照雙方約定直接打入指定的賬戶,即他作為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吳某,自吳某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雙方的借款合同關系成立;該1000萬元轉入證券市場前,其中500萬元是吳某向張某某的借款。
所以,法院認為,本案為民間借貸糾紛,吳某依照2017年8月1日借條及其2020年9月8日出具的欠條應當向張某某償還500萬元的借款本金。
但吳某認為2020年9月8日欠條是張某某與案外人萬某精神脅迫其出具的,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一審法院認為,其在事后并未向相關部門尋求救助,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張某某對其進行了脅迫,故對此項抗辯意見不予采納。
一審法院判決,吳某向張某某償還借款500萬元,并支付2018年10月15日至2021年8月25日利息244.49萬元;并以借款本金500萬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繼續支付自2021年8月26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
吳某對判決不服,就上訴到中級人民法院,但二審法院駁回了他的上訴請求。
二審法院表示,吳某基于與張某某合作投資股票盈利的目的,向他借款500萬元作為自己的出資,雙方對此有清晰明確的約定,吳某應當知悉該約定及其出具借條、欠條的法律后果。張某某雖未將該款項直接轉入吳某個人賬戶,但轉入案涉證券賬戶系基于雙方的約定,且吳某基于雙方約定對該證券賬戶具有獨立操作權,應視為張某某完成出借行為,一審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認定吳某應當向張某某償還借款本金500萬元及支付利息并無不當。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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