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16 10:07 | 來源:證券日報 | 作者:俠名 | [上市公司]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據《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因涉嫌犯罪,自2020年8月28日起,上海市公安局決定對虞建明取保候審。自2021年4月1日起,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決定對虞建明取保候審,根據...
11月15日晚間,寧科生物發布公告稱,公司實控人虞建明收到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因未及時將其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事實書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中國證監會寧夏監管局擬決定對其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罰款。
據《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因涉嫌犯罪,自2020年8月28日起,上海市公安局決定對虞建明取保候審。自2021年4月1日起,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決定對虞建明取保候審,根據法律規定,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虞建明取保候審期至2022年3月31日結束。
而時至2023年8月26日,寧科生物才發布公告,將相關事項對外披露。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提及,取保候審屬于刑事強制措施。根據證券法規定,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審的刑事強制措施屬于重大事件。虞建明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屬于法定信息披露義務人。而虞建明未及時將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事實書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違反了相關規定,構成證券法相關規定提及的違法行為。
北京社科院副研究員王鵬告訴《證券日報》記者,虞建明因為涉及操縱證券市場事項被采取強制措施,這種違法行為在資本市場非常敏感,因此,及時披露的迫切性和必要性更強。而信息披露主體方隱瞞了較久的時間,選擇在“利空出盡”之后再告知投資者,違背了信息披露最基本的要求,即及時、公開、完整,因此被處罰也昭示了監管部門對于信息披露嚴格要求的決心。而且,從被立案調查到下發處罰的事先告知書,歷時比較短,也符合當前從快、從嚴解決信披違規問題的趨勢。
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告訴《證券日報》記者,目前的法律體系中,對于信息披露主體、義務等事項的規定比較完整,而且,監管部門也在根據新情況不斷查漏補缺,但即使如此,依舊有信息披露義務人“踩線”。上市公司如何從內部建立機制,合理地監督這些信息披露義務人已經迫在眉睫。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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