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15 14:44 | 來源:證券日報 | 作者:俠名 | [資訊]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證監會下發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因保薦項目恒逸石化、永東股份和永吉股份可轉債項目存在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當年即虧損、營業利潤比上年下滑50%以上等情形,違反了《...
據記者不完全統計,今年1月1日至1月14日,證監會、交易所、地方證監局向券商或相關從業人員合計開出18張“罰單”,指向“業績變臉”、擅自修改招股書、業務核查不到位等問題。
1月12日,證監會官網公布6份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對3家證券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對6名保薦代表人采取監管談話措施。1月3日至8日,深交所官網公布6份針對券商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監管函和通報處分決定,涉及5家券商和10名保薦代表人。另外,地方證監局還公布了6份針對券商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盧鼎亮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中介機構應當做到盡職履責、歸位盡責,根據監管要求、法律規范做好盡職調查、項目核查、信息披露等工作,以勤勉、審慎、專業的態度充當好企業發行上市、合理融資的守門員。
保薦項目“業績變臉”
機構與個人雙罰
證監會下發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因保薦項目恒逸石化、永東股份和永吉股份可轉債項目存在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當年即虧損、營業利潤比上年下滑50%以上等情形,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保薦辦法》),證監會對中信證券、中德證券和萬和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對6名保薦代表人采取監管談話措施。
此次處罰是根據修訂后的《保薦辦法》做出的監管處理,體現了監管導向。
一方面,從處罰對象來看,機構與個人“雙罰”。在往年對保薦代表人出具監管措施的基礎上,監管首次對保薦機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督促保薦機構切實履行把關責任,傳遞了從嚴監管的導向。
另一方面,綜合考慮發行人業績變動原因、保薦機構履職盡責情況、風險揭示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由于發行人業績下滑的原因往往比較多樣,對于確實因保薦機構內控不完善、履職不審慎、風險揭示不到位的,應當對保薦機構進行嚴格問責,而對于受到行業周期性變化、難以預見的突發情況等外部因素影響的,應該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保薦辦法》相關條款進行免責,體現出寬嚴相濟、精準追責。
近年來,都有保薦機構相關人員因發行人業績下滑受到處罰的案例。例如,2022年,申萬宏源2名保薦代表人因保薦項目首發上市當年即虧損被采取監管措施,華西證券2名保薦代表人因保薦的發行人營業利潤下滑50%被采取監管措施。2021年、2020年分別有6名、4名保薦代表人受到處罰。
證監會一直高度關注發行人證券上市當年“業績變臉”問題,嚴格壓實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要求保薦機構加強把關、審慎推薦,充分明確披露潛在的業績下滑風險,對沒有充分履職盡責的保薦機構和人員依據《保薦辦法》嚴肅問責。
全鏈條強化監管
壓實中介機構責任
全面注冊制下,投行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均受到強監管,包括上市后的持續督導、定增、可轉債發行、債券發行等業務亦是監管處罰的重點領域。
據不完全統計,2023年,證監系統共有72張罰單直指券商投行業務。有的券商以及保薦代表人因保薦企業上市后持續督導存在問題被罰,也有券商因上市公司定增、可轉債發行以及公司債發行等投行項目被罰。
今年以來,僅深交所就對券商和保薦代表人連開6張罰單(包括監管函、通報處分決定),涉及5家券商和10名保薦代表人。其違規行為主要包括擅自修改招股書與業績預計差異大、對發行人境外銷售業務核查不到位等情形,且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涉及的項目均為首發項目,且均已按下“終止鍵”。
對此,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教授鄭彧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監管部門、交易所通過強化問詢、現場檢查、行政監管措施等方式大大提高了中介機構申報文件的質量,在監管層面形成了對中介機構提高執業質量的“監管氣場”。此外,新證券法實施以來向中介機構追索的案件,對中介機構施加了強大的司法震懾,相信對中介機構強化內控,提高執業質量將有所幫助。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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