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23 09:31 | 來源:證券時報網 | 作者:俠名 | [上市公司]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證監會認定,兩人構成操縱證券市場行為。時任美尚生態董事長是操縱行為的發起者、決策者,私募則是操縱行為的實施者。時任董事長被罰款500萬元,私募則被罰款300萬元。...
上市公司董事長聯合私募,操縱自家公司的股票,栽了。
2月22日,證監會掛出了一則罰單。時任美尚生態董事長聯合一家私募,操縱美尚生態股票。2018年6月12日至2020年7月3日,兩人實際控制113個證券賬戶,交易金額達800億元,最終虧損2.38億元。
證監會認定,兩人構成操縱證券市場行為。時任美尚生態董事長是操縱行為的發起者、決策者,私募則是操縱行為的實施者。時任董事長被罰款500萬元,私募則被罰款300萬元。
控制113個賬戶交易800億元
王某,時任美尚生態董事長。季某,時任上海永樹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證監會對王某、季某操縱美尚生態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王某、季某的要求,證監會于2023年11月21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2018年6月12日至2020年7月3日,王某、季某實際控制“吳某”等113個證券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交易“美尚生態”。
2018年6月12日至2020年7月3日,王某、季某控制使用涉案賬戶組,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交易“美尚生態”,對“美尚生態”進行操縱。
操縱期間,賬戶組累計買入31.4億股,買入399.84億元;賣出31.38億股,賣出397.98億元。
操縱期間,賬戶組自2018年6月12日起集中買入涉案股票,2018年11月27日賬戶組持有1838.66萬股,占流通股本比例為6.76%。2019年1月31日,賬戶組持有2158.44萬股,占流通股本比例達3.90%(限售股解禁導致占比下降)。
操縱期間,賬戶組交易該股的數量占該股市場成交量的比例平均為32.18%。有404個交易日的成交量占比超過20%,有299個交易日的成交量占比超過30%,有169個交易日的成交量占比超過40%,有35個交易日的成交量占比超過50%。2019年6月17日成交占比最高,達到58.66%。
賬戶組申買數量占市場申買量比例超過30%的交易日有303個,最高為55.85%。賬戶組申賣量占市場申賣量比例超30%的交易日有112個,最高為43.84%。
涉案期間,賬戶組還實施了對倒交易。
虧損2.38億元
操縱期間,“美尚生態”價格多次偏離相關指數。如2018年6月12日至2019年3月21日,“美尚生態”階段漲幅達34.60%,與同期創業板綜指(下跌0.97%)偏離35.57%。
操縱期間,賬戶組累計買入31.41億股,賣出31.38億股,扣除傭金和相關稅費,賬戶組共虧損2.38億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資金流水、持倉信息表、詢問筆錄、聊天記錄、交易記錄、MAC地址、開戶材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證監會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所述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王某、季某在操縱“美尚生態”過程中分工協作,相互配合,屬于共同違法主體。其中,王某是操縱行為的發起者、決策者,安排了交易保證金,負責部分賬戶的借用工作,起主導作用,應承擔主要責任。季某是操縱行為的實施者,負責部分賬戶的借用工作,應承擔次要責任。
在聽證過程中,王某提出如下申辯意見:其一,“李某珊”等9個證券賬戶并非王某或季某控制、使用。其二,當事人僅委托季某團隊維護股價,未參與具體證券交易,多數交易發生在2019年《證券法》實施前,積極配合調查,悔過態度良好,量罰過重。綜上,請求依法調減處罰。
季某提出如下申辯意見:其一,未參與實質性的深度頻繁操作,不清楚操作的具體模式和手段,僅介紹了部分融資客戶,偶爾做幾次交易。其二,不了解真實情況,系初次且無主觀故意,已認識到危害,將以此為鑒,量罰不合理。綜上,請求從輕、減輕或免于處罰。
對王某的申辯意見,經復核,證監會認為:其一,詢問筆錄、賬戶資金來源、使用季某手機設備交易、傭金表、付息表、賬戶表、盤中統計表、金主公司資金表等證據足以證明“李某珊”等9個證券賬戶由當事人控制。其二,證監會充分考慮本案交易金額、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等情節,綜合當事人配合調查程度等因素,在法定量罰幅度內對當事人作出處罰。
對季某的申辯意見,經復核,證監會認為:其一,相關詢問筆錄、相關移動硬盤每日持倉數據、部分涉案證券賬戶頻繁使用季某手機設備交易等證據足以證明季某共同操縱“美尚生態”。其二,證監會充分考慮本案交易金額、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等情節,綜合當事人配合調查程度等因素,在法定量罰幅度內對當事人作出處罰。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王某、季某處以800萬元罰款,其中對王某處以500萬元罰款、對季某處以300萬元罰款。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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