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04 14:27 | 來源:中國證券報 | 作者:俠名 | [上市公司]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康尼機電及其代理人在申辯材料中稱:“信息披露義務人主觀不存在過錯的,不應對其做出行政處罰”。
本想通過跨界資產重組提升核心競爭力,結果中了騙子公司的“殺豬盤”,雖然損失慘重,但受罰亦不能避免。
證監會網站8月3日更新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證監會對康尼機電(5.240,0.03,0.58%)(維權)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決定對康尼機電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對時任康尼機電董事長陳穎奇,時任康尼機電副董事長、總裁高文明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康尼機電及其代理人在申辯材料中稱:“信息披露義務人主觀不存在過錯的,不應對其做出行政處罰”。
對此,證監會表示,康尼機電收購龍昕科技屬于跨界資產重組,交易標的金額高達34億元??的釞C電作為上市公司,面對如此重大的交易,應當對影響交易標的評估價格的經營業績、財務情況等進行重點核查??的釞C電在資產重組過程中未采取有效手段核查龍昕科技業績的真實性、交易對價的合理性,并因此遭受巨額損失,其自身存在過失。
來源:證監會網站
交易標的金額高達34億元
事情還要從幾年前說起。
2014年9月,廣東龍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昕科技)籌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2015年底終止。2016年7、8月,龍昕科技與康尼機電接觸,籌劃資產重組。
2017年3月,康尼機電披露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報告書(草案)》(以下簡稱《重組報告書(草案)》)顯示,康尼機電擬以34億元買下龍昕科技100%股權,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2017年6月8日,康尼機電召開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上述事項。6月13日,證監會正式受理此次重大資產重組申請材料。10月12日,證監會通過此次重大資產重組申請。11月30日,康尼機電收到證監會批復,并于當日簽署《重組報告書》。12月1日,康尼機電披露《重組報告書》。
龍昕科技大肆造假:
模仿簽字、私刻公章
經證監會調查,2015年至2017年,龍昕科技存在虛增收入、利潤等財務造假行為,導致康尼機電2017年披露的上述《重組報告書(草案)》《重組報告書》存在虛假記載。
2015年至2017年,龍昕科技通過虛開增值稅發票或未開票即確認收入的方式,在正常業務基礎上累計虛增收入90069.42萬元(2015年至2017年6月累計虛增收入54674.53萬元)。
其中,2015年虛增收入14412.5萬元,占龍昕科技總收入22.02%;2016年虛增收入30647.53萬元,占龍昕科技總收入30.09%;2017年1-6月虛增收入9614.5萬元,占龍昕科技總收入21.51%;2017年虛增收入45009.4萬元,占龍昕科技總收入40.59%。
龍昕科技虛增收入導致各期末形成大量虛假應收賬款余額。龍昕科技虛增收入的回款主要由股東廖某茂控制的公司——龍冠真空、德譽隆以客戶名義支付。
同時,龍昕科技按正常業務毛利率水平,虛假結轉成本,導致該公司2015年虛增利潤5568.91萬元,2016年虛增利潤11887.8萬元,2017年1-6月虛增利潤2315.54萬元,2017年虛增利潤17384.91萬元。
此外,為平衡結轉的虛假成本,龍昕科技倒算出需采購的原材料數據,進行虛假采購,虛假采購的款項主要支付給龍冠真空、德譽隆。虛假采購又導致龍昕科技各期末形成大量虛假應付賬款余額。
證監會調查發現,龍昕科技虛增收入和虛假采購中的相關單據,如銷售合同、訂單、發貨單、對賬單、入庫單等均由龍昕科技財務部制作。
相關單據需外部單位簽字或蓋章的,均由龍昕科技財務部人員模仿簽字,或由龍昕科技財務部人員使用私刻的部分客戶和供應商的公章、財務專用章等蓋章。相關單據需龍昕科技內部部門配合簽字的,部分由龍昕科技財務人員代簽。
而康尼機電披露的《重組報告書(草案)》《重組報告書》披露了龍昕科技的上述虛假財務信息。
證監會認為,康尼機電的上述行為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27號,以下簡稱《重組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構成《重組辦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和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行為。
此外,證監會認為,康尼機電時任董事長陳穎奇、時任副董事長兼總裁高文明,全程參與涉案資產重組事項,參加了涉案資產重組的相關董事會、股東會,在相關會議記錄以及審議《重組報告書(草案)》《重組報告書》的決議上簽字確認,未能保證康尼機電披露的《重組報告書(草案)》《重組報告書》真實、準確、完整,是康尼機電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龍昕科技被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并處罰款
證監會也對龍昕科技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決定對龍昕科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對時任龍昕科技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廖良茂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對時任龍昕科技財務負責人曾祥洋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罰款。
來源:證監會網站
另據當日披露的市場禁入決定書,證監會還決定:對廖良茂采取10年市場禁入措施,對曾祥洋采取5年市場禁入措施。
去年11月27日,康尼機電公告,龍昕科技原法定代表人廖良茂于2018年8月28日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進行立案偵查,經南京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廖良茂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公司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廖良茂犯合同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法院判決廖良茂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責令被告人廖良茂退出犯罪所得19.33億元,發還被害單位康尼機電。
公司提醒,本次判決為一審判決,并獲悉被告人已提起上訴。
康尼機電5月11日發布公告稱,廖良茂已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經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后,由南京中院作出了一審刑事判決,該案尚未發生法律效力。
來源:公司公告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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