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9 15:06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作者:俠名 | [銀行]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發卡金融機構應做好自身業務系統設置,嚴格實施前款規定。涉及系統改造的,應最遲于2018年4月1日前完成。?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19日訊 外匯局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柳匯罰【2021】1號)顯示,柳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未按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柳州市中心支局責令改正,罰款25萬元人民幣;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人民幣。
柳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違法行為類型為《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規范銀行卡境外大額提取現金交易的通知》第二條;《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的通知》中附件《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第三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柳州市中心支局處罰決定日期為2021年8月11日,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
相關: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規范銀行卡境外大額提取現金交易的通知》第二條:外匯局每日通過銀行卡境外交易外匯管理系統向發卡金融機構發送暫停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個人名單,發卡金融機構應不晚于北京時間當日17時起暫停名單內所列個人使用本機構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
發卡金融機構應做好自身業務系統設置,嚴格實施前款規定。涉及系統改造的,應最遲于2018年4月1日前完成。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的通知》中附件《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第三條:境內銀行應督促和指導境內居民和境內非居民進行申報,履行審核及發送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相關信息等職責,確保申報數據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一)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的;
(四)違反外匯業務綜合頭寸管理的;
(五)違反外匯市場交易管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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