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22 08:29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作者:俠名 | [IPO]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決定書顯示,經查,證監會發現浙江鑫甬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鑫甬生物”)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申報文件存在信息披露嚴重錯誤。...
北京2月21日訊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了關于對浙江鑫甬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及關于對中天國富證券有限公司及方蔚、趙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決定書顯示,經查,證監會發現浙江鑫甬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鑫甬生物”)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申報文件存在信息披露嚴重錯誤。按照《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證監會令第167號)第七十條規定,證監會決定對該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而中天國富證券有限公司及方蔚、趙亮在保薦鑫甬生物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過程中,未勤勉盡責督促發行人按照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0號)第五條規定。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證監會決定對中天國富證券及方蔚、趙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經查詢,鑫甬生物于2021年11月7日披露的招股說明書注冊稿顯示,公司保薦人(主承銷商)為中天國富證券有限公司,保薦代表人為方蔚、趙亮。
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顯示,方蔚于2017年7月31日在中天國富證券有限公司登記的執業崗位為保薦代表人,目前的登記狀態為正常。趙亮于2017年2月22日在中天國富證券有限公司登記的執業崗位為保薦代表人,目前的登記狀態為正常。
《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證監會令第167號)第七十條: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薦人、承銷商、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執業人員,在股票公開發行并上市相關的活動中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中國證監會視情節輕重,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定期報告、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等監管措施,或者采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 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保薦業務部門負責人及其他保薦業務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地履行相關義務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并對其采取監管談話、重點關注、責令進行業務學習、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認定為不適當人選、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處分有關責任人員并報告結果、對保薦機構及其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給予譴責等監管措施;依法應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浙江鑫甬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浙江鑫甬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會發現你公司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申報文件存在信息披露嚴重錯誤。
按照《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證監會令第167號)第七十條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2年1月28日
關于對中天國富證券有限公司及方蔚、趙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中天國富證券有限公司及方蔚、趙亮:
經查,我會發現你們在保薦浙江鑫甬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過程中,未勤勉盡責督促發行人按照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0號)第五條規定。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2年1月28日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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