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30 13:51 | 來源:資本邦 | 作者:俠名 | [科創板]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在科創板首輪問詢中,上交所主要關注英方軟件產品、技術先進性、經銷模式、收入、成本和毛利率、期間費用、數據合規性及業務資質、對賭安排等15個問題。...
在科創板首輪問詢中,上交所主要關注英方軟件產品、技術先進性、經銷模式、收入、成本和毛利率、期間費用、數據合規性及業務資質、對賭安排等15個問題。
3月30日,資本邦了解到,上海英方軟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方軟件”)回復科創板首輪問詢。
圖片來源:上交所官網
在科創板首輪問詢中,上交所主要關注英方軟件產品、技術先進性、經銷模式、收入、成本和毛利率、期間費用、數據合規性及業務資質、對賭安排等15個問題。
關于數據合規性及業務資質,上交所要求發行人說明:(1)發行人產品研發、銷售及使用過程中涉及到的數據采集、處理、使用等情況及其合規性,數據內容是否涉及個人隱私或涉密信息,是否獲得相關數據主體或主管部門的明確授權許可,是否存在使用范圍、主體或期限等方面的限制,發行人是否存在超出上述限制使用數據的情形;(2)發行人業務開展及資質、許可取得情況是否符合《數據安全法》《網絡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數據安全及信息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采取的保護措施,是否發生過泄密行為或存在糾紛、潛在糾紛,相關風險是否充分揭示;(3)已到期及即將到期的業務資質、許可證書等的續期情況。
英方軟件回復稱,公司的主營業務系為客戶提供數據復制相關的軟件、軟硬件一體機及軟件相關服務,主要產品為數據復制軟件,該產品僅用于軟件使用方(以下稱“用戶”)的服務器之間的數據抓取、傳輸及復原,公司不直接接觸或持有用戶的數據。
公司產品在研發、銷售及使用過程中均不涉及對用戶個人隱私或涉密信息數據采集、處理或使用等情況。
綜上,公司在產品研發、銷售及使用過程中均不存在對用戶個人隱私或涉密信息數據進行采集、處理、使用等情況。
目前公司在業務開展中不涉及對客戶涉及個人隱私或私密信息數據或信息進行采集、處理、使用等情況,業務開展不存在違反《數據安全法》《網絡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關于數據安全及信息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情形。
綜上,公司資質、許可取得情況符合《數據安全法》《網絡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數據安全及信息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公司在與客戶簽訂的銷售合同中亦有保護客戶數據不被泄露的相關約定,具體約定條款根據客戶不同有所差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乙方(公司)保證軟件中沒有任何的“軟件后門”等系統漏洞。
乙方承諾軟件不存在惡意代碼或未授權的功能,不提供違反我國法律法規規章規則的功能模塊、功能和手段。
乙方應保證甲方客戶的數據、交易資料不因軟件自身漏洞等原因而被泄露。”同時,公司已建立并實施《現場服務行為規范》等內部控制制度。
此外,公司對數據及網絡安全建立了保護措施,并取得了華夏認證中心有限公司頒發的信息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認證公司信息安全管理體系符合GB/T22080-2016/ISO/IEC27001:2013。
報告期內,公司不存在因泄密行為或存在由此產生的糾紛或潛在糾紛。
關于對賭安排,根據申報材料:發行人存在部分附恢復條款的特殊權利約定自上市申請受理后自動終止,實際控制人胡軍擎2021年10月與海通旭初簽署《投資補充協議》,存在關于公司上市時間的股份回購權利約定。
上交所要求發行人:提供與海通旭初相關對賭安排的協議文件。
同時要求發行人說明:(1)相關特殊權利約定的主要內容,是否涉及對賭安排;(2)2021年5月與海通旭初終止對賭安排后又新簽對賭協議的原因,是否存在變相限制、影響控制權或關于業務開展的特殊約定,是否存在其他特殊利益安排;(3)保留相關附恢復條款的約定及實際控制人與海通旭初的對賭安排是否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二)》第10條的規定。
英方軟件回復稱,2019年6月,公司及彼時全體股東與海通旭初、周警偉簽訂了《股東協議》,該協議第三條至第十一條約定了相關股東享有包含優先購買權、優先認購權、反稀釋、最惠待遇條款、優先清算權等投資者保護性特殊權利條款。
2020年11月,海通旭初、周警偉與原股東協議簽訂方簽訂了《股東協議補充協議》,約定自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提交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申請并被受理之日起,各方簽署的《股東協議》第三條至第十一條存在特定股東權利條款不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若公司或保薦機構撤回上市申請或上市申請被監管部門否決,則各方同意于上述日期當日起,視同各方再次達成原協議內約定的特定條款,且自該日起該等特定條款對各方繼續具有約束力。
2022年1月,海通旭初及周警偉與相關當事人簽訂了《股東協議終止協議》,約定:各方簽署的2019年6月《股東協議》第三條至第十一條特定股東權利條款以及2020年11月《股東協議補充協議》不可撤銷地終止且自始無效。
2019年6月,公司、胡軍擎與海通旭初簽訂了《股東協議之補充協議》(以下簡稱“原補充協議”),約定若公司在投資完成日后48個月內未實現合格上市或合格整體出售,海通旭初有權要求公司和/或胡軍擎按照投資本金加每年8.00%的利息與公司賬面凈資產值計算的所持公司股份價值孰高價格回購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
根據原補充協議,該協議涉及對賭安排且公司系對賭協議當事人之一,不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二)》第10條的規定,因而各方一致同意通過終止該協議的方式予以清理。公司、胡軍擎與海通旭初遂于2021年5月簽訂了《股東協議之補充協議之終止協議》,一致同意終止原補充協議,且各方確認公司及胡軍擎未發生任何違反原補充協議的違約行為,自協議簽訂之日起,各方簽署的原補充協議不可撤銷地終止且自始無效。
海通旭初作為專業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其出于控制投資風險并遵循股權投資慣例,在滿足《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二)》第10條規定的前提下,與發行人實際控制人胡軍擎友好協商后,與其又簽訂了含有對賭條款的《投資補充協議》,約定若英方軟件在投資完成日后48個月內沒有上市或整體出售,海通旭初有權要求回購義務人胡軍擎或其指定的公司其他股東或除公司以外的第三方受讓其所持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回購價格按照投資本金加每年8.00%的利息與公司賬面凈資產值計算的所持公司股份價值孰高確定。同時該協議約定,在公司上市申請被中國證監會或上海交易所受理后,本協議自動終止。
在公司上市申請被否決,或公司撤回上市申請后,本協議恢復生效。協議中不存在變相限制、影響控制權或關于業務開展的特殊約定,不存在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二)》第10條規定:PE、VC等機構在投資時約定估值調整機制(一般稱為對賭協議)情形的,原則上要求發行人在申報前清理對賭協議,但同時滿足以下要求的對賭協議可以不清理:一是發行人不作為對賭協議當事人;二是對賭協議不存在可能導致公司控制權變化的約定;三是對賭協議不與市值掛鉤;四是對賭協議不存在嚴重影響發行人持續經營能力或者其他嚴重影響投資者權益的情形。
首先,《股東協議》中相關附恢復條款的特殊權利約定已不可撤銷地終止且自始無效。其次,實際控制人胡軍擎與海通旭初之間簽訂的《投資補充協議》中的對賭安排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二)》第10條規定的可以不清理的條件。
綜上,實際控制人與海通旭初的對賭安排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二)》第10條的規定。
《電鰻快報》
熱門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