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28 09:38 | 來源:電鰻財經 | 作者:李瑞峰 | [IPO]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招股書顯示,此次IPO,中裕科技計劃募集資金32535萬元,其中24345萬元將用于柔性增強熱塑性復合管量產項目,3800萬元用于鋼襯改性聚氨酯耐磨管量產項目,1390萬元用于檢...
《電鰻財經》文 / 李瑞峰
2月16日,中裕軟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裕科技)北交所IPO已提交注冊。招股書顯示,中裕科技專注于流體傳輸高分子材料軟管的研發、生產和銷售,為流體輸送提供耐高壓、抗磨損、 長距離的專業化解決方案和定制化服務。
在閱讀該公司提供的上市資料時,《電鰻財經》注意到,中裕科技過去三年分紅1.2億元,且超8成以上分紅落入實控人夫婦口袋,而此次IPO該公司還要募資3000萬元用于補充流動資金。此外,該公司在產能利用率僅為6成的情況下,還要募資擴產新產品。中裕科技還曾因不正當競爭被同行起訴,最終被處罰10萬元。
3000萬募資補流,過去三年卻分紅1.2億元
招股書顯示,此次IPO,中裕科技計劃募集資金32535萬元,其中24345萬元將用于柔性增強熱塑性復合管量產項目,3800萬元用于鋼襯改性聚氨酯耐磨管量產項目,1390萬元用于檢測中心項目,3000萬元用于補充流動資金。
值得注意的是,在用3000萬元補充流動資金的同時,中裕科技在過去幾年卻大量分紅。2019年中期,該公司向股東派發紅利5000萬元,2020年向股東派發紅利3055萬元,2021年,向股東派發紅利3819萬元。三年合計分紅約1.2億元。
截至招股書簽發日,黃裕中持有中裕科技股份4078玩股,持股比例為 53.3904%;秦俊明持有該公司股份1395萬股,持股比例為18.2643%。黃裕中與秦俊明系夫妻關系,二人通過泰州大裕企業管理咨詢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控制公司股份750萬股,占該公司股份總額的 9.8195%,即黃裕中與秦俊明夫婦合計控制公司81.4742%的股份。
由此可見,黃裕中秦俊明夫婦二人合計持股超過八成,在上述分紅派息中,近1億元落后了夫妻二人的口袋中。
一邊的比例分紅,一邊卻在研發上投入吝嗇。招股書顯示,從2019年至2021年以及2022年1-6月份(以下簡稱報告期),中裕科技的研發投入金額分別為1406萬元、1472萬元、1675萬元和756萬元,同期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的比例分別為4.23%、5.54%、4.66%和2.78%。
產能利用率僅為六成,還要募資擴產新產品
招股書顯示,此次IPO,中裕科技擬募資的3.25億元中計劃投入2.43億元至柔性增強熱塑性復合管量產項目,該項目達產后預計年產能為104萬米。
報告期內,中裕科技的產能利用率分別為71.21%、80.84%、69.81%和68.38%。從2021年開始,中裕科技產能利用率開始下滑,當年產能利用率只有69.81%,較2020年的80.84%下滑11.03個百分點;2022年一季度產能利用率進一步下降至61.46%。
業內人士指出,雖然中裕科技表示募投的柔性增強熱塑性復合管是對該公司軟管主營業務的重要補充,是該公司進軍地埋管網領域的重要產品,但是在原有產品產能無法充分利用的情況下又去擴產新產品,那么新產品擴產是否也會發生同樣的問題就顯得令人擔憂。
招股書顯示,中裕科技普通輕型輸送軟管在2019-2021年度的產能利用率分別為80.89%、93.61%、76.53%,產能利用率保持在較高水平。2022年1-6月,該公司普通輕型輸送軟管的產能利用率為64.33%。
中裕科技在招股書中表示,2021年度以來,該公司普通輕型輸送軟管產能利用率不斷下滑,主要是因為車間生產工人不足,公司將人員更多配置于毛利率較高的耐高壓大流量輸送軟管生產車間,減少了普通輕型輸送軟管的生產,轉而通過外購方式彌補此部分缺口。
曾因不正當競爭被同行起訴
中裕科技曾因不正當競爭被起訴,最終法院做出判決:一、被告中裕軟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二、被告中裕軟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江蘇愛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合計10萬元。
根據裁判文書網2021年3月1日發布的內容顯示:原告江蘇愛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索公司)與被告中裕軟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裕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分別于2020年5月29日、6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愛索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桂軍、謝長江,被告中裕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東、帥素琴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愛索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行為;2.判令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就其虛假宣傳行為在《新華日報》、《泰州日報》以及在領英、微信公眾號中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聲明的內容須經法院審核,費用由被告負擔;3.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萬元;4.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為維權支付的律師費12萬元、公證費3800元;5.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原告是一家以扁平軟管為主導產品的高新技術企業,率先研發出管道非開挖修復技術方案,并率先研制生產出愛索非開挖修復用軟管和全通徑頂入式接頭,其上述產品2016年已經量產并首家在實際工程中應用,3年來已在多處工程中成功應用且獨占市場。被告也是專業扁平軟管制造企業,從2019年才開始制造非開挖管道修復軟管和接頭,其為了推廣非開挖管道修復用軟管和接頭,直接故意在其宣傳畫冊、領英網站、微信公眾號和產品推介中直接盜用了原告在位于陜西省榆林市府谷縣的府谷電廠高位水池至二級泵站供水管線內襯修復項目(以下簡稱府谷電廠項目)工程中的非開挖修復用軟管和全通徑頂入式接頭圖片,作為其公司的軟管和接頭產品對外進行宣傳推廣,使得相關公眾誤以為原告的產品系被告研制生產,且已經在工程中實際使用,存在嚴重的虛假宣傳行為。
原、被告系生產同種產品的企業,屬于同業競爭者,其虛假宣傳行為,使得原告喪失了本行業絕對的競爭優勢,給原告造成損失,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中裕公司辯稱:1.原告并非案涉圖片的著作權人,不得以圖片權利人的身份尋求法律救濟,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不適格。原告稱被告盜用了其府谷電廠項目工程中的非開挖修復用軟管及全通徑頂入式接頭圖片不是事實。2.被告使用案涉圖片進行宣傳的行為,不構成虛假宣傳。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構成虛假宣傳需要符合經營者之間具有競爭關系、有關宣傳內容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對經營者造成直接損害三個基本條件。3.本案原告并未舉證證明因被告使用案涉圖片進行宣傳而受到損害或者可能受到損害。綜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
原告愛索公司于2013年7月29日設立,經營范圍包括高分子材料軟管及熱塑性復合增強管技術研發、轉讓和咨詢;高分子材料軟管及配件、高分子材料涂層膠布、高分子材料軟體容器及配件、熱塑性復合增強管及配件、高分子材料加工制造及銷售,等等。公司設立后,原告致力于非開挖修復軟管技術作為公司的主營產業。2018年4月,原告獲得中國地質學會非開挖技術專業委員會頒發的“常務理事單位證書”;2019年8月30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非開挖修復用塑料管道總則國家標準GB/T37862-2019,原告作為該標準的起草單位參與了該標準總則的制定;2019年12月16日,原告研發的“非開挖修復管道用纖維增強聚乙烯軟管”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科技與產業化發展中心評估認為該產品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具有推廣應用價值,同意通過評估,原告獲得建設行業科技成果評估證書。
被告中裕公司于2000年11月3日設立,經營范圍包括流體類傳輸軟管、修復內襯軟管、消防器材及其零配件的研發、制造、銷售;消防、遠程供水、城市給排水、應急救援、通訊、油氣輸送車輛及其零配件的研發,非開挖修復工程、管道安裝及管道修復工程施工,等等。被告稱自2019年10月開始從事非開挖修復軟管的生產和銷售,王洪鋒擔任被告非開挖事業部總經理。
2018年4月19日,原告與中拓公司簽訂購銷合同,中拓公司向原告購買自來水管道修復用纖維增強聚乙烯內襯管,用于中拓公司承接的府谷電廠項目工程。2012年11月至2019年6月,王洪鋒為中拓公司修復營銷部長,2019年6月離職后入職被告。府谷電廠項目工程施工階段,原告員工對施工過程拍照或錄制視頻,照片及視頻主要展示了印有原告“Pipe-inLinerAsoe自來水管道修復用纖維增強聚乙烯內襯管”軟管及英文標識“ASOE”的全通徑頂入式接頭。
被告中英文宣傳畫冊中有使用柔性復合管內襯修復的施工圖及管道接頭圖片。
2019年12月4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江蘇省泰州市祥泰公證處申請辦理保全證據公證。公證人員操作原告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手機進入“中裕軟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微信公眾號,對其公眾號中2019年10月19日信息頁面里使用柔性復合管內襯修復的圖片進行截圖保存,并針對上述公證行為出具(2019)泰祥證民內字第1313號公證書。
2019年12月16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江蘇省泰州市祥泰公證處申請辦理保全證據公證。公證人員操作原告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手機進入“中裕軟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微信公眾號,對其公眾號中2019年10月10日信息頁面里使用柔性復合管內襯修復的圖片進行截圖保存,并針對上述公證行為出具(2019)泰祥證民內字第1550號公證書。
2019年12月4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江蘇省泰州市祥泰公證處申請辦理保全互聯網電子證據公證。公證人員操作公證處電腦進入領英網站,進入“inZYfireHoseCorporation簡介丨”頁面,對包含產品軟管、接頭等頁面進行截圖保存,并針對上述公證行為出具(2019)泰祥證民內字第1314號公證書。
最終法院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裕軟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被告中裕軟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江蘇愛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合計10萬元;
三、駁回原告江蘇愛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914元,由原告江蘇愛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負擔11614元,由被告中裕軟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3300元(被告負擔的部分原告已預交,本院不予退還,被告履行生效判決時一并向原告履行)。
對于上述情況,《電鰻財經》向中裕科技發去了求證函,截至發稿時未收到該公司對相關問題的回復。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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