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11 11:00 | 來源:中國基金報 | 作者:俠名 | [上市公司]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在被監管查出后,陳某祥提出,其錢款轉賬是借貸行為,將資金提供給“急于炒股賺錢購買學區房”者從事股票交易,購買“蘇寧易購”是基于長期從事股票交易的經驗,與自己無...
蘇寧曾經的危機時刻,卻有人在偷偷牟利。
日前,山西證監局公布的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21年蘇寧易購股東研究轉讓股份并引入國資股東之際,時任蘇寧置業副總裁的丈夫陳某祥獲知內幕信息,通過他人賬戶大舉買入,短短半個月時間即獲利超51萬元。
在被監管查出后,陳某祥提出,其錢款轉賬是借貸行為,將資金提供給“急于炒股賺錢購買學區房”者從事股票交易,購買“蘇寧易購”是基于長期從事股票交易的經驗,與自己無關。最終,山西證監局決定沒收陳某祥違法所得51.36萬元,并處以154.09萬元罰款。此外,出借賬戶者也被罰款6萬元。
來看詳情——
蘇寧現流動性危機
研究引入國資股東
首先來看,此次涉及蘇寧易購的內幕信息是如何形成的?
2020年12月,蘇寧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蘇寧電器集團有限公司出現流動性債務危機,對上市公司蘇寧易購造成較大負面影響。出于穩定形勢考慮,時任蘇寧易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張某東及其一致行動人蘇寧控股、持股5%以上股東蘇寧電器擬轉讓持有的蘇寧易購股份,并研究引入國資股東。
2021年1月,時任蘇寧易購董事任某與時任深圳市國資委資本運營處處長黃某見面洽談,雙方就國資成為蘇寧易購第一大股東、蘇寧易購遷址深圳等條件達成一致。同時,雙方希望在春節前敲定合作意向。
同年2月2日,任某和時任蘇寧置業副總裁陳某等,與深圳市國資委等相關人員就關于轉讓蘇寧易購股份事項進行洽談。會上,雙方就合作方案進行初步交流,并提出保密要求。次日,任某、陳某等在蘇寧易購總部會議室召開會議,討論形成《深圳合作方案框架》,擬在股份轉讓完成后,國資平臺持股比例為22.5%,并成為蘇寧易購第一大股東。
2021年2月25日,蘇寧易購披露停牌公告,稱張某東以及蘇寧電器擬籌劃蘇寧易購股份轉讓事宜,預計轉讓比例20%-25%,股份受讓方屬于基礎設施等行業。根據擬轉讓股份比例,預計可能涉及蘇寧易購控制權變化。3日后,蘇寧易購披露復牌公告。
監管認定,蘇寧易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張某東及其一致行動人蘇寧控股、持股5%以上股東蘇寧電器及西藏信托擬轉讓持有的蘇寧易購23%股份,變更蘇寧易購實際控制人,屬于《證券法》規定的重大事件,構成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不晚于2021年1月26日形成,于2021年2月25日公開。
與此同時,陳某作為蘇寧置業副總裁,直接參與轉讓蘇寧易購股份事項的籌劃和實施,屬于《證券法》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
蘇寧置業副總裁家屬“作案”
半個月獲利超51萬元
作為此次內幕交易的當事人,陳某祥如何提前獲知內幕信息?
據調查,陳某祥與蘇寧置業副總裁陳某系夫妻關系,二人于2001年登記結婚,由陳某祥負責管理家庭財產。
在內幕信息公開前,陳某祥于2021年2月19日通過民生銀行賬戶向“王某成”證券賬戶對應的三方存管銀行賬戶轉賬約500萬元,并通過該賬戶買入“蘇寧易購”69.16萬股,交易金額499.43萬元。
股票復牌后,2021年3月1日,“蘇寧易購”喜提一個張停牌。次日,“王某成”賬戶即賣出“蘇寧易購”69.16萬股,成交金額553.97萬元。此后,王某成向陳某祥原民生銀行賬戶轉賬551.29萬元。短短不到半個月的時間里,陳某祥獲利51.36萬元。
山西證監局指出,陳某祥的證券交易異常,且沒有合理解釋。2021年2月19日,陳某祥與王某成通過微信聊天工具溝通從事證券交易等相關信息,并通過“王某成”證券賬戶集中資金買入“蘇寧易購”。陳某祥的證券交易、資金劃轉與內幕信息基本吻合,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正當信息來源。
陳某祥在申辯材料中稱,其將資金提供給急于炒股賺錢購買學區房的王某成從事股票交易,錢款轉賬是借貸行為,是為了獲取更好的理財收益,并未借用賬戶交易“蘇寧易購”。
不過,對于其主張的“借貸行為”,陳某祥并未提供充分事實依據,未獲證監局認可。最終,陳某祥被沒收51.36萬元的違法所得,并處以154.09萬元的罰款。
出借賬戶者也遭處罰
除了內幕交易者外,出借賬戶的王某成也未能逃脫監管追責。
據調查,王某成與陳某祥于2002年相識。2007年6月6日,王某成在國信證券某營業部開立“王某成”證券賬戶。自2013年起,王某成與陳某祥共同出資設立多家公司。
山西證監局指出,王某成的行為構成出借證券賬戶行為,違反了《證券法》規定。相關違法事實有相關銀行賬戶資料及交易流水、證券賬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詢問筆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對此,王某成申辯稱,自己既往有交易“蘇寧易購”的歷史,賬戶連續2年有30%-50%豐厚投資收益。同時,由于購買學區房需要資金,故向陳某祥借貸資金交易股票有充足的主客觀因素。
此外,王某成表示,自己購買“蘇寧易購”的決策,是其完全基于個人對于“蘇寧易購”技術指標分析作出,不存在出借證券賬號行為,故請求免予處罰。
經復核,山西證監局認為,王某成與陳某祥于2021年2月19日相互溝通銀行轉賬、交易股票及關注價格等相關事項,并由王某成將全部資金用于購買“蘇寧易購”,相互信息傳遞意思連貫、動作指令清楚、目標對象明確,可以認定相關銀行轉賬行為、股票交易行為等連續動作均由陳某祥控制和決策。
王某成將其個人證券賬戶提供給陳某祥從事證券交易,已經構成出借證券賬戶行為,故對王某成的申辯意見不予采納。山西證監局責令王某成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6萬元罰款。
出借證券賬戶給他人使用,也是違法行為?答案是肯定的。近年來,市場上已有多起違規出借證券賬戶被懲處的案例。
上月,證監會公布2022年證監稽查20起典型違法案例,莊某等人違規出借證券賬戶案位列其中。證監會指出,新《證券法》進一步強化了證券賬戶實名制要求,加大了懲戒力度,投資者要增強守法意識,依法依規使用證券賬戶。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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