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6 15:07 | 來源:經濟參考網 | 作者:俠名 | [IPO]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業內人士分析認為,永臻股份招股書涉嫌虛假記載,其行為涉嫌構成信息披露違規,并以虛假信息誤導交易所蒙混過會,在當前強監管的背景下應對公司采取糾正措施。...
正在等待上市的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永臻股份”),是一家光伏邊框產品為主營產品的高新技術企業。《經濟參考報》記者注意到,永臻股份IPO過會前,招股書(上會稿)和關于交易所問詢函的兩輪回復報告,均隱瞞了募投項目環評報告需重新報批且正在編制這一重大信息,只稱“募投項目建設的相關手續均已齊備”。
業內人士分析認為,永臻股份招股書涉嫌虛假記載,其行為涉嫌構成信息披露違規,并以虛假信息誤導交易所蒙混過會,在當前強監管的背景下應對公司采取糾正措施。
輿論質疑募投項目未批先建企業稱建廠房無需環評
2023年9月26日,上交所上市審核委員會發布2023年第87次審議會議結果公告,永臻股份首發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并要求永臻股份說明募投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及新增產能消化的可行性。
招股書顯示,永臻股份IPO擬募集資金17.25億元,除補充流動資金3億元外全部用于“鋁合金光伏邊框支架與儲能電池托盤項目一期光伏邊框工程”,項目由永臻股份子公司永臻科技(蕪湖)有限公司(簡稱“永臻蕪湖”)實施,項目環評備案號為“蕪環行審(2023)34號”。
《經濟參考報》記者檢索公開信息發現,該募投項目的環評審批過程一波三折。2022年12月1日,蕪湖市生態環境局行政審批窗口發出的《關于退回永臻蕪湖鋁合金光伏邊框支架與儲能電池托盤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意見的函》顯示,因報告書中項目建設與主要環境保護配套措施的時間銜接存在極大的不確定性以及其他問題,該局建議永臻蕪湖對報告書充分論證后再行上報。
2023年1月31日,蕪湖市生態環境局對永臻蕪湖重新上報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了受理公示;同年2月22日,永臻蕪湖環評文件獲批,文號即為前述的“蕪環行審(2023)34號”。
此前,永臻股份蕪湖募投項目的建設已經開始。而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否則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為此,多家媒體對永臻股份涉嫌存在未批先建的行為進行了公開報道。
多個公開信息印證,永臻蕪湖早在2022年6月就舉行了開工奠基儀式。蕪湖市人民政府網站轉發的蕪湖新聞網2022年6月9日發布的《總投資80億元的永臻光伏項目在繁昌開工》一文稱,6月8日上午,繁昌區2022年第二季度招商引資項目集中開工,其中包括總投資80億元的永臻蕪湖項目,預計實現年銷售收入230億元、年納稅5億元。
蕪湖市繁昌區委宣傳部認證的微信公眾號“繁昌發布”2023年2月15日發布的文章顯示,該項目土建工程負責人朱楊武稱,項目三車間、四車間主體已建設完成,具備設備安裝的條件,其余車間正在建設,計劃8月份試投產。
安徽省生態環境廳發布的信息顯示,2022年12月30日,安徽省大氣幫扶組在蕪湖市開展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執行情況督查,發現永臻蕪湖項目、翡翠天境等建筑工地未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對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工作重視不足、意識淡薄。
上述問題也引起了交易所的關注,并在2023年7月27日向永臻股份發出的二輪問詢函中的“問題6 關于募投項目”要求說明:“募投項目相關手續的辦理進程和當前進展,募投項目的具體開工時間及相關證明材料,募投項目建設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是否存在被處罰的風險,是否影響本次發行上市。”
簽署日期為2023年8月26日的永臻股份二輪問詢回復報告就此稱,媒體報道與實際情況略有差異,永臻蕪湖在取得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意見前開工建設標準化廠房,主要設備尚未安裝。根據規定,標準化廠房項目免于辦理環評手續。因此,永臻蕪湖的廠房建設行為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存在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未經批準而提前開工建設的情況,不存在被處罰的風險,不會影響本次發行上市。
永臻股份還回復稱,2022年6月8日項目奠基儀式系應繁昌區政府要求參加的項目集中開工儀式活動,并非正式開工建設。永臻蕪湖2022年7月陸續開始項目開工前的準備工作,包括修建道路、土地整平、清淤等,并于2022年8月開工建設標準化廠房。
耐人尋味的是,2023年8月4日,蕪湖市繁昌區生態環境分局出具《證明》稱,永臻蕪湖于2022年8月開工先期建設標準化廠房,于2023年2月22日取得環評報告審批意見。
《經濟參考報》記者注意到,永臻股份二輪問詢回復報告明確強調稱:“截至發行人首次申報前,發行人募投項目建設的相關手續均已齊備。”此外,無論是簽署日期為2023年9月14日的永臻股份招股書(上會稿),還是簽署日期為2023年11月10日的永臻股份招股書(注冊稿),均強調,蕪湖市生態環境局已經審查批準本項目并出具了審批意見,項目環評備案號為“蕪環行審(2023)34號”,同意項目建設。
重新報批“露馬腳” 招股書或故意隱瞞
就在永臻股份信誓旦旦向交易所強調“募投項目手續齊備”“實際并未開工”之時,蕪湖市生態環境局公開發布的一份重新報批文件,讓永臻股份故意隱瞞重要信息等問題浮出了水面。
2023年11月16日,蕪湖市生態環境局發布的《關于永臻蕪湖鋁合全光伏邊框支架與儲能電池托盤項目(重新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受理公示》稱,“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程序有關規定,我局受理了永臻蕪湖鋁合全光伏邊框支架與儲能電池托盤項目(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現將受理情況予以公示”。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為南大環境規劃設計研究院(江蘇)有限公司(簡稱“南大環境”),公示日期為2023年11月16日-11月30日。
與前述公示內容同步公開的落款日期為2023年11月的《永臻蕪湖鋁合全光伏邊框支架與儲能電池托盤項目(重新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送審稿)》(簡稱《重新報批稿》)以及《永臻蕪湖鋁合全光伏邊框支架與儲能電池托盤項目(重新報批)環境影響公眾參與說明》顯示,在永臻股份二輪問詢回復報告落款日期的前一天(即2023年8月25日),永臻蕪湖委托南大環境承擔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同日,永臻股份網站進行了項目第一次網絡公示。2023年9月11日,永臻蕪湖又在永臻股份網站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征求意見稿(第二次)公示,公示期限為2023年9月11日-9月22日。2023年10月,該報告書才完成編制。
也就是說,在募投項目環評報告仍在緊急編制且需重新報批的過程中,永臻股份完成了向交易所報送二輪問詢回復報告、招股書(上會稿)等公開披露材料。但這些材料無一例外地隱瞞了“重新編制環評報告”這一重要信息,并以涉嫌存在虛假記載的招股書等蒙混交易所及上市審核委員會,最終得以“成功”過會。
直到今年1月9日,蕪湖市生態環境局發布《關于永臻蕪湖鋁合金光伏邊框支架與儲能電池托盤項目(重新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意見的函》才正式通過項目環評,同時要求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落實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和環境風險防范措施。
重大變動細節曝光是否失職尚待深究
永臻股份募投項目為什么要重新報批環評報告?到底發生了哪些重大變動?《經濟參考報》記者仔細研讀《重新報批稿》發現,該募投項目自始至終就應該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環評。
《重新報批稿》顯示,對照《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環辦環評函〔2020〕688號),永臻蕪湖在建設過程中涉及“6.新增產品品種或生產工藝(含主要生產裝置、設備及配套設施)、主要原輔材料、燃料變化,位于環境質量不達標區的建設項目相應污染物排放量增加”以及“10.新增廢氣主要排放口”等變動,且屬于重大變動,需要重新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南大環境稱,該項目屬于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包含再生有色金屬冶煉工序和陽極氧化工序,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經濟參考報》記者注意到,環辦環評函〔2020〕688號文件的施行日期是2020年12月13日,遠在永臻蕪湖項目落地實施之前。此外,該項目屬于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也是一直未發生變化的事實。
《重新報批稿》稱,項目建設過程中發生重大變動,本次為重新報批,性質為新建。《重新報批稿》公開的《表1.4-1重新報批前后項目變化內容表》顯示,規模方面,重大變動界定原則為“位于環境質量不達標區的建設項目生產、處置或儲存能力增大,導致相應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具體來看,重新報批前為“相應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109.9088t/a、揮發性有機物4.1867t/a”,重新報批后變化為“相應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108.9588t/a、揮發性有機物4.2371t/a”。
生產工藝方面,該項目從原來的5道工序變化為6道工序,增加了“模具加工”工藝;在環境保護措施方面,脫漆爐廢氣排放新增2個廢氣主要排放口(DA003、DA004)。此外,該項目的用水量、天然氣年用量也不同程度增加,同時新增了1座30平方米液氨房、表面處理車間循環冷卻水塔、1座117平方米化學品庫、表面處理車間化驗室等。
記者研讀《重新報批稿》還發現,在《表4.1.1-1項目主體工程建設一覽表》中,31項主體工程均顯示為“已建成”狀態,包括深加工車間、化學品庫、預處理車間、硫酸儲罐區、氮氣站等。由于《重新報批稿》編制完成時間為2023年10月,這些已建成的建筑物最遲在此時間之前已完成。
記者注意到,《重新報批稿》還稱,該項目再生鋁冶煉過程中涉及二噁英排放,綜合考慮后,將衛生防護距離確定為以廠界為邊界設置200m環境防護距離。目前該范圍內的小墩村(25戶/88人)、壟梗村(10戶/35人)已納入拆遷計劃,項目建成前將全部拆遷。鑒于此,《重新報批稿》強調,防護距離范圍內居民拆遷完畢的前提下,項目在擬建地建設是可行的。
《證券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第二十九條規定,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發現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得進行銷售活動;已經銷售的,必須立即停止銷售活動,并采取糾正措施。
業內人士指出,募投項目環評報告需要重新編制這一重大信息,不僅應在招股書、問詢函等文件中公開披露,還應向交易所及時報告,以供交易所審核決策參考。而對上會時若故意隱瞞重大變動信息且虛假記載并誤導上市審核委員會過會的企業,監管部門應在專項核查后對其涉嫌信披違規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并暫停其上市資格、程序等。此外,中介機構也可能因此被調查。《證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明確規定,證券服務機構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委托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經濟參考報》記者就永臻股份涉嫌故意隱瞞重大信息、涉嫌未批先建及居民拆遷信息披露等問題致電致函采訪,但截至記者發稿時未有回復。針對永臻股份IPO存在的問題,本報將持續予以關注。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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