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3 11:25 | 來源:電鰻快報 | 作者:李笑笑 | [快評]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3月3日,上海中毅達股份有限公司發布公告稱,公司于2020年3月2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電鰻快報》文/
3月3日,上海中毅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ST 毅達”)發布公告稱,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 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滬[2020]1 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具體內容如下:“當事人:上海中毅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毅達或公司),統一社會信 用代碼:91310000607200164Q,住所:上海市徐匯區淮海中路 1010 號嘉華中心 3704 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上海監管局對中毅達、何曉陽信息披露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放棄聽證及陳述、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行政處罰決定書》原文顯示:
經查明,中毅達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中毅達未及時披露實際控制人變更事項
2016 年 4 月 14 日,何曉陽、深圳寶利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利 盛)與深圳市乾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乾源)、貴州鑫聚投資有公司、 貴州天佑睿聰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聚赫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聚 赫)、李某等五方(以下簡稱股權受讓方或收購方)簽署《股權轉讓協議書》。協議 約定,何曉陽、寶利盛擬將其持有的中毅達控股股東大申集團有限司(以下簡稱 大申集團)50.5576%、27.6656%股份中的 58.2232%股份轉讓給股權受讓方。
2016 年 4 月 15 日,何曉陽與深圳乾源簽署附生效條件的《股權轉讓協議書》, 約定自條件生效起,何曉陽將其所持大申集團剩余 20%股權轉讓給深圳乾源。
上述各方另外簽署了與股權轉讓協議有關的一系列借款協議、補充協議等。協議約定,上海聚赫退出收購,原擬受讓股權由李某、深圳乾源承接,并約定暫 不辦理大申集團股權過戶手續,過戶前,何曉陽、寶利盛將大申集團 78.2232% 股權按照收購方確定的比例和指定的兩個主體全部辦理質押手續。
2016 年 5 月 31 日,何曉陽與深圳萬盛源投資管理有限司(以下簡稱萬盛源)、 貴州貴臺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州貴臺)分別簽署《股權質押合同》,將其持 有的大申集團 30.3346%、20.2230%股權分別質押給雙方。
2016 年 6 月 2 日,何曉陽與萬盛源、貴州貴臺分別簽署《不可撤銷授權委 托書》,將其持有的大申集團 30.5576%、20%股權對應的股東權利行使事宜,包 括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股東提案權、股東質詢權和建議權、表決權等,以不 可撤銷方式分別委托給萬盛源、貴州貴臺。之后,何曉陽不再參與大申集團和中 毅達的經營管理,不再行使大申集團的股東權利,中毅達的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2016 年 5 月 31 日至 8 月 3 日期間,何曉陽、寶利盛陸續向收購方移交了大 申集團營業執照、公章、相關資料等。
2017 年 6 月 20 日,中毅達發布《關于上海證券交易所對公司臨時股東大會 相關事項問詢函的回復公告》,披露了何曉陽對前述協議和相關資料的簽署情況、 主要內容的回復情況。
2017 年 7 月 5 日,中毅達披露了何曉陽提交的上述全部協議及相關資料。
以上事實,有中毅達披露的相關公告、一系列股權轉讓協議、借款合同、股權質押合同、不可撤銷授權委托書、相關人員詢問筆錄、工商登記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中毅達未及時披露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變更事項,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 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八項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 的違法行為。
中毅達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虛假記載關聯方事項
經查,時任中毅達控股股東大申集團的董事、總經理趙某,同時兼任深圳市 宏利創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宏利創)時任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 理。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40 號)第七十一條第三項,深圳宏利創為中毅達的關聯法人,中毅達或其控股子公司與深圳宏利創之間發生 的交易為關聯交易。
2017 年 7 月 28 日、9 月 1 日,中毅達控股子公司新疆中毅達源投資發展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疆中毅達)與深圳宏利創分別簽訂無真實業務往來的《購銷合同》《合同部分終止協議》,基于上述合同(協議),產生資金往來。截至 2017 年 9 月底,新疆中毅達向深圳宏利創支付資金累計 89,380,000 元,深圳宏利創向中毅達的控股子公司新疆中毅達及鷹潭中毅達環境藝術工程有限公司累計返還 資金 67,999,609.34 元,上述資金往來達到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2014 年修訂)》(上證發[2014]65 號)10.2.4“上市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 金額在 300 萬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 0.5%以上的關聯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擔保除外),應當及時披露”的標準,屬于應當及時披露的關 聯交易事項,但中毅達未及時披露,且在 2017 年 11 月 10 日發布的公告中稱上 述交易對手不是關聯方。
以上事實,有《購銷合同》《合同部分終止協議》中毅達相關公告、相關人 員詢問筆錄、工商登記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中毅達未及時披露關聯交易的行為,違反了 《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 第二款第十二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40 號)第四十八條 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違法行為。中毅達在公告 中稱“交易對手不是關聯方”,其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構成 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上海監管局決定:
對中毅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四十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 15 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 :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 : 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和上海監管局備案(傳真:021-5012104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 60 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 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ST 毅達就上述違法違規事項誠懇地向廣大投資者致歉,并將引以為戒,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則、公司章程等規定,完善公司治理,維護全體股東的合法利益。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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